{"billNo":"1021212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議案名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5/LCEWA01_080415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5/LCEWA01_080415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明溱等22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3人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分別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巨威等23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9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0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22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3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3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0700"}],"提案人":["黃偉哲","魏明谷"],"連署人":["柯建銘","吳宜臻","蔡煌瑯","蔡其昌","陳節如","田秋堇","李桐豪","劉櫂豪","高志鵬","陳雪生","尤美女","李昆澤","邱議瑩","陳唐山","葉宜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18"]}],"mtime":"2024-01-19T02:07: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0","last_time":"2014-03-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5900號","laws":["08148"],"提案編號":"184委15900","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魏明谷等17人，鑒於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係規範高單價商品買賣及防止有心人士刻意炒作房市及土地價格，但該條例於實施後，由於行政機關的宣導不力，使得原非以炒作房市及土地為目的一般民眾，因不諳法令導致需依該條例課徵稅額，再者，由於該條例本欲規範之對象為高所得、高消費之組群，故於條例中並無分期繳納稅額之規定，然此闕漏卻造成一般民眾常因繳納稅額過高無法一次清償之窘境，為此，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分期付款機制落實於該條例中，使得欲繳納之民眾可依法分期繳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檢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發現，原該條例係規範高單價商品買賣及防止有心人士刻意炒作房市及土地價格，故設立該條例規範奢侈消費行為，藉以落實高所得高課稅之原則，本為立意良好之法令，然該條例施行至今，由於政府機關宣傳不力，使得一般民眾對於該條例之適用範圍、課徵行為、課徵目的……等相關規範根本就不清楚，進而造成一般平民老百姓因不慎地移轉不動產，衍生出鉅額之稅款。\n二、再者，該條例原預劃課徵之對象為高所得之族群，所以於條例規範中並無「分期付款」之喘息制度，使得一般民眾負擔該條例所稽徵出之高額稅賦時，於第一時間面臨行政機關的追繳根本無力負擔，更令人遺憾的是，由於課徵機關無任何法源依據可協助民眾辦理分期繳納，使得負擔稅額之民眾常須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時方可辦理分期繳納，但於行政執行於繳納期間，民眾又需負擔大額之遲延利息，嚴重損害民眾權益。\n三、為此，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將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分期處理規定等於處理細則明訂，使其授權之內容具體明確，藉以落實真正公平正義。","對照表":[{"law_id":"08148","law_name":"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48:08148:2011-04-15-制定:31","說明":"一、新增本條第二項。\n\n二、爰於第二項規定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分期處理規定等應於處理細則明訂，俾使授權之內容具體明確。","修正":"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n\n依本條例所核定之稅款，其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