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2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議案名稱":"「姓名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5/LCEWA01_08041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5/LCEWA01_08041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姓名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煌瑯等19人、委員許添財等16人分別擬具「姓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3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姓名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4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9人「姓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姓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7070201200"}],"提案人":["李俊俋","劉櫂豪"],"連署人":["葉宜津","陳其邁","尤美女","邱志偉","陳唐山","段宜康","姚文智","蕭美琴","鄭麗君","何欣純","吳宜臻","魏明谷","林淑芬","蔡煌瑯","黃文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2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3"]}],"mtime":"2024-01-19T02:07: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0","last_time":"2014-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67號委員提案第15902號","laws":["01123"],"提案編號":"67委15902","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劉櫂豪等17人，鑒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9號解釋文明白揭示：「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為避免現行規定易使人民誤會法律限制人民取用其他姓名，而過度侵犯人民之人格權，爰提案「姓名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政府管理國民之戶籍確實需要一套固定且統一之姓名標準，故於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n二、惟姓名條例本就同意人民合於一定條件下得改名，故現行所謂「……本名，以一個為限」之規定，並非指人民於一生一世僅能存在一個本名，而是在戶籍法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之本名。\n三、以原住民為例，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可依其文化慣俗維持其傳統姓名，亦可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易言之，國民可擁有多個姓名，惟僅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n四、是以，修正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如下：「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以避免過度侵犯人民之人格權。","對照表":[{"law_id":"01123","law_name":"姓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姓名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n\n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n\n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03-06-06-修正:1","說明":"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9號解釋文明白揭示：「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考量現行規定易於令人民誤會法律限制人民取用其他姓名，而侵犯人民之人格權，故修正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修正":"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n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n\n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2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