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2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議案名稱":"「關稅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5/LCEWA01_080415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5/LCEWA01_080415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葉宜津","陳其邁","尤美女","劉櫂豪","何欣純","段宜康","陳唐山","魏明谷","姚文智","邱志偉","鄭麗君","吳宜臻","蔡煌瑯","林淑芬","邱文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mtime":"2024-01-19T02:07: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0","last_time":"2013-12-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635號委員提案第15903號","laws":["01528"],"提案編號":"635委15903","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鑒於臺灣係以貿易立國，關稅便是國家重要收入之一，因此，政府應在制度上簡政便民外，海關的相關控管措施亦有其重要性。現行法雖賦予行政機關就義務人違反關稅法規定之義務者，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以罰鍰，如仍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惟處罰達三次後，常仍未獲置理，顯示上開處罰對義務人而言，不具任何效果。爰擬具「關稅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法律之規定，於其構成要件實現時，僅賦予單一之法律效果，行政機關須依規定為之，否則即為違法者，係「羈束行政」；反之，法律之規定，於其構成要件實現時，容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是否依規定而為之，或得就所賦予之多數法律效果選擇其一而為之者，則為「裁量行政」。查現行關稅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得自行選擇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以罰鍰，係屬行政機關之裁量行政，惟處罰達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報關，應屬上揭之「羈束行政」，合先敘明。\n二、既然海關在為停止處分前，業已於第一階段充分給予義務人警告並限期改正，且給予三次改正機會仍未積極改正者，顯然已窮盡裁量之一切手段，而須進入第二階段，即以裁罰作為最後手段性，自無再作裁量之必要，否則，所謂處罰達三次仍未改正者之要件，將不具任何實益，從而，該「得」字應修正為「應」字，始能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至於停止期間之長短，只要在六個月以下者，仍屬裁量行政，海關仍可依個案情節輕不同，而為適法之處理，併予敘明。","對照表":[{"law_id":"01528","law_name":"關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關稅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一條　經營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辦理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之登記、申請程序、管理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報關。","law_content_id":"01528:01528:2004-04-13-全文修正:92","說明":"海關在為停止處分前，既已充分給予義務人警告並限期改正，且須經三次仍未改正者，顯然已窮盡裁量之一切手段，而須進入第二階段，故此時所為之停止處分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自無再作裁量之必要，否則，所謂的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之要件，將不具任何實益，即此時的停止處分應屬「羈束處分」，該「得」字應修正為「應」字，始能有效遂行行政目的。至於停止期間之長短，只要在六個月以下者，仍屬海關裁量權之行使，所以海關仍可依個案情節輕重，作不同處理。","修正":"第八十一條　經營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辦理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之登記、申請程序、管理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報關。"},{"現行":"第八十三條　載運客貨運輸工具之負責人或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及運輸工具所屬業者之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law_content_id":"01528:01528:2004-04-13-全文修正:94","說明":"理由同第八十一條規定。","修正":"第八十三條　載運客貨運輸工具之負責人或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及運輸工具所屬業者之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2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