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議案名稱":"「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蔡錦隆","鄭天財 Sra Kacaw","曾巨威","王進士","林鴻池","蔣乃辛","鄭汝芬","邱文彥","林德福","廖正井","陳碧涵","張慶忠","陳超明","吳育仁","呂玉玲","吳育昇","李貴敏","馬文君","王廷升","呂學樟","蘇清泉","李慶華","王惠美","詹凱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mtime":"2024-01-19T02:02: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3-12-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270號委員提案第15910號","laws":["04708"],"提案編號":"270委15910","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行使彈劾權，乃其重要職權之一，其彈劾權之行使倘毫無規制作用，勢將形同虛設。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八條，明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時，如認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即得逕行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彈劾人員之職務，而無待於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後，方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認定情節是否重大後，始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以強化彈劾權行使之實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本法第八條僅明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並無彈劾效果權之設計，則彈劾權行使徒生移送效果，對於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之審議結果，亦僅有行使機會甚渺之再審議權，並不具實質懲戒權。\n二、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行使彈劾權，乃其重要職權之一，其彈劾權之行使倘毫無規制作用，勢將形同虛設，有鑑於此，為加強彈劾權行使之實效，爰修正本法第八條，明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時，如認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即得逕行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彈劾人員之職務，而無待於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後，方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認定情節是否重大後，始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對照表":[{"law_id":"04708","law_name":"監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law_content_id":"04708:04708:1967-08-15-修正:10","說明":"一、由於本條僅明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並無彈劾效果權之設計，則彈劾權行使徒生移送效果，對於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之審議結果，亦僅有行使機會甚渺之再審議權，並不具實質懲戒權。\n\n二、然查，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行使彈劾權，乃其重要職權之一，其彈劾權之行使倘毫無規制作用，勢將形同虛設，有鑑於此，為加強彈劾權行使之實效，爰明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時，如認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即得逕行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彈劾人員之職務，而無待於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後，方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認定情節是否重大後，始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修正":"第八條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n\n前項彈劾案成立時，如認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彈劾人員之職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