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8人","議案名稱":"「監察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宜臻","楊曜","許智傑"],"連署人":["吳秉叡","李俊俋","蔡煌瑯","蕭美琴","趙天麟","陳節如","葉宜津","管碧玲","陳明文","高志鵬","鄭麗君","柯建銘","陳歐珀","陳亭妃","林岱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mtime":"2024-01-19T02:02: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3-12-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270號委員提案第15911號","laws":["04708"],"提案編號":"270委15911","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楊曜、許智傑等18人，鑑於目前立法院之委員會及院會會議均已公開會議實錄，其法案表決亦已記名投票，以利民眾監督。監察委員依其憲法執行職權，亦應公開職權行使過程與結果，以召公信。再者，政府資訊公開之精神乃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爰此，修正「監察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監察法未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彈劾案之表決是否應採記名表決，然彈劾案為公務人員重大行政疏失之情事處分，涉及公務人員資格之剝奪，且嚴重影響民眾權益，故應採記名表決方式，接受社會檢視。\n二、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目的乃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然現行監察法僅於當彈劾案通過並移送懲戒機關後，始得公布，實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精神。爰此，修正第十三條之規定，明定監察院應於彈劾案審查完竣後，公布審查結果及其會議實錄。","對照表":[{"law_id":"04708","law_name":"監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彈劾案之審查，應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之。","law_content_id":"04708:04708:1967-08-15-修正:11","說明":"由於彈劾案為公務人員重大行政疏失之情事處分，涉及公務人員資格之剝奪，且嚴重影響民眾權益，故明定彈劾案之審查應採記名表決。","修正":"第九條　彈劾案之審查，應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之，並應採記名表決。"},{"現行":"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n\n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law_content_id":"04708:04708:1949-05-20-修正:15","說明":"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目的乃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爰此，修正第十三條之規定，明定監察院應於彈劾案審查完竣後，公布審查結果及其會議實錄。","修正":"第十三條　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完竣後，應公布審查結果及其會議實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