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議案名稱":"「國有財產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潘孟安","陳歐珀"],"連署人":["陳明文","管碧玲","許智傑","柯建銘","高志鵬","吳秉叡","魏明谷","李俊俋","陳節如","楊曜","趙天麟","林岱樺","鄭麗君","葉宜津","蔡煌瑯","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mtime":"2024-01-19T02:02: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3-12-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754號委員提案第15912號","laws":["01583"],"提案編號":"754委15912","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陳歐珀等18人，鑒於現行法律就中央及地方所有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是否開徵土地稅或建築改良物稅與不同待遇，影響地方政府財政規劃；爰提出「國有財產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期以劃一中央及地方政府稅課負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第八條針對國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除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屬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或依法放租有收益者外，皆須繳納土地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或建築改良物稅（房屋稅）。\n二、雖前述稅種皆屬地方稅，須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比例分配予地方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惟地方縣市政府，特別是財政困窘、未經高度工商業開發縣市，常因此負擔龐大地價稅額，造成財政負擔、影響預算規劃。\n三、因此，建議修正將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或屬國營事業機關使用者外，皆納入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適用範圍。","對照表":[{"law_id":"01583","law_name":"國有財產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有財產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75-01-07-修正:9","說明":"中央及地方所有之公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於公益使用狀況下，應同享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之待遇。","修正":"第八條　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之土地及其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