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3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3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06070200300"}],"提案人":["趙天麟","楊曜","陳亭妃","林佳龍","葉宜津","蘇震清","陳歐珀"],"連署人":["吳秉叡","李俊俋","陳明文","劉建國","許智傑","陳節如","吳宜臻","管碧玲","蕭美琴","蔡煌瑯","魏明谷","陳其邁","林岱樺","鄭麗君","高志鵬","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2"],"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18"]}],"mtime":"2024-01-19T02:04: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4-03-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5927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5927","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楊曜、陳亭妃、林佳龍、葉宜津、蘇震清、陳歐珀等23人，基於提振勞工生育意願、加強產育保障，茲提案修改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擬將生育給付（補助）由三十日提高為六十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鼓勵國人生育，各國政府莫不提供各種誘因，包括：就學補助、公費托育、留職停薪等，而生育給付為可以讓新生兒家庭受惠的措施之首部曲。\n二、然我國目前生育給付存在不公，人民竟因職業別而有不同程度的生育補助。在公務員及各級公立學校教師，生育可獲得政府編列、全額由全民納稅款支應的生育補助，金額為兩個月薪俸額，勞工則僅有一個月投保金額的生育給付，且屬於自己分攤部份保費的保險給付，財源為勞保準備金，兩者金額相去甚多，孩子一出生就不公平。\n三、查我國101年度生育數為近八年最高，勞保生育給付總額為14.7萬人次，金額為40.3億元，相對於留職停薪育嬰津貼5.6萬人次，金額49.4億元，可以看出兩者受惠的普及性相差甚大。為拉近不同職業國人生育之照顧，實應儘早將生育給付一律改為兩個月。\n四、提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為兩個月，預期精算後會小幅度提高勞保成本，但影響甚微。孕育下一代台灣之子是全民的責任，且是帶動國家經濟的火車頭，屬於社會互助範圍，提高生育給付與公教人員相同，不僅合於平等原則，且可彰顯國人對願意生育幼兒的父母一份禮敬與尊重。","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n\n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n\n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n\n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40","說明":"為使國人生育給付（或補助）立於相同標準，分娩費已自全民健保實施後改為健保給付，停止適用。所以實質上勞保參加人員之生育給付為一個月，然公教人員生育補助依然維持為兩個月薪俸額。為齊一生育保障，實踐國民平等，提高生育意願，茲將本保險生育給付補助改為六十日，所需費用於精算後納入保費調整之參考。","修正":"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n\n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n\n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n\n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3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