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3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曜"],"連署人":["高志鵬","陳節如","陳明文","陳亭妃","林佳龍","李俊俋","吳秉叡","蔡煌瑯","林岱樺","趙天麟","許智傑","鄭麗君","柯建銘","劉建國","李應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mtime":"2024-01-19T02:04: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3-12-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966號委員提案第15929號","laws":["02518"],"提案編號":"966委15929","案由":"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為使現行廢棄物清除責任臻於明確，並避免主管機關怠於追查汙染行為人。特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對於汙染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競合時未訂有明確規範，易導致主管機關於稽查實務上逕行要求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而怠於追查污染行為人之不公平現象。\n二、現行規範對於污染行為人，未明確列為清除責任人，此與「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之法理不符，為使清除責任臻於明確，增列汙染行為人負有清除責任。","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n\n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n\n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n\n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n\n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n\n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13","說明":"增訂污染行為人亦為清除責任人，與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共同負擔清除責任。","修正":"第十一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n\n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污染行為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n\n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n\n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n\n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n\n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3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