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3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9人","議案名稱":"「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麗君","李桐豪","許智傑","邱志偉"],"連署人":["趙天麟","楊曜","李俊俋","葉宜津","高志鵬","林岱樺","吳秉叡","管碧玲","蕭美琴","陳明文","陳節如","陳歐珀","吳宜臻","蔡煌瑯","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8-8-22-13"}],"mtime":"2024-01-19T02:04: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5-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1028號委員提案第15930號","laws":["01717"],"提案編號":"1028委15930","案由":"本院委員鄭麗君、李桐豪、許智傑、邱志偉等19人，有鑒於自民國83年師資培育法施行以來，我國師資培育政策從一元化、計畫性、分發制改為多元化、儲備性、甄選制；這項師資培育政策的改變，期待能符應民主開放的社會發展，並透過多元儲備、自由甄選機制，更能提升師資培育的基本素質與專業素養。然而，當今師資培育課程過於僵化，師培業務運作受到規範過多，難以培育十二年國教所需活化教學之師資，亦不合憲法與大學法所保障之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精神。特此提出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高素質的教育來自高素質的教師」，「贏得師資，就贏得教育；贏得教育，就贏得孩子與國家的未來」。是以，在國家發展上，教師的專業貢獻居於樞紐的地位；師資培育機制之良寙、師資素質之優劣更是決定教育品質的核心課題。\n民國83年「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以後，我國師資培育政策從一元化、計畫性、分發制改為多元化、儲備性、甄選制；這項師資培育政策的改變，期待能符應民主開放的社會發展，並透過多元儲備、自由甄選機制，更能提升師資培育的基本素質與專業素養。因此，師資培育多元化、儲備制是社會發展的趨勢，無論制度如何改變，確保師資培育「專業化」和「優質化」目標是不變的理則。惟師資培育制度變革以來，師資的培育、教師的專業呈現嶄新的面貌，同時面臨嚴峻的挑戰，亟待透過評估與變革，適時提出師資培育改良與再造的政策，才能確保優質而專業的師資素質。\n然而，現行師資培育課程過於僵化，師培業務運作受到規範過多，難以培育十二年國教所需活化教學之師資，亦不合憲法與大學法所保障之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精神。教育部亦於102年10月底提出「高教鬆綁政策」一共46項，更可見「開放大學自主、尊重大學自治」不僅是口號，更化為具體的政策與施政作為。\n本次修法，主要著重於師資培育大學依憲法與大學法保障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原則，由師資培育大學自行訂定課程與運作方式，其目的在於發揮各大學之特色，培養出多元、有創造力、想像力與教學實力的新一代師資。\n另外，為因應十二年國教的推行，將師培課程與運作回歸大學法與憲法，以提供大學彈性空間，激勵辦學特色，並實驗可行模式。基於此一修法原則，此次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訂二條，其修正重點如下：\n一、確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管核定，其設立條件與程序、設施、招生名額及停辦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管定之。但為尊重大學自治，教育學程之「師資」、「招生事務」、「課程」、「修業年限」，改由大學自行依大學法辦理。（第五條）\n二、為尊重學術自由，並提供多元化師資培育所需之彈性空間，規定學科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由各大學根據各校師培目標與特色訂定，並須定期檢討修正。（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1717","law_name":"師資培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師資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n\n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n\n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02-06-20-全文修正:5","說明":"一、根據釋字第308號解釋文，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以保障學術自由為目的，學術自由之保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建制方面，加以確保，亦即為制度性之保障。為保障大學之學術自由，應承認大學自治之制度，對於研究、教學及學習等活動，擔保其不受不當之干涉，使大學享有組織經營之自治權能，個人享有學術自由。又根據380號意見書，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學術自由，首先表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除此之外，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n\n二、為回歸憲法與大學法所保障之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並提供師資培育多元化必要之彈性空間，第三項刪除「師資」、「課程」、「修業年限」，由大學自行依大學法辦理，「招生」則改為「招生名額」。但師資培育中心之設立仍維持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修正":"第五條　師資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n\n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n\n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設施、招生名額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七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n\n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n\n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02-06-20-全文修正:7","說明":"一、現行第三項及第四項合併修正為第三項。\n\n二、為回歸憲法與大學法所保障之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並提供師資培育多元化必要之彈性空間，「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由各大學根據師資培育目標與特色規劃。另參考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師資培育課程應經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定期檢討或修正。","修正":"第七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n\n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n\n前項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由各大學根據各校師資培育目標與特色規劃，經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定期檢討或修正。"}]}],"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3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