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3070202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1人、委員陳歐珀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林鴻池等25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鴻池等25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1070200400"}],"提案人":["江惠貞","吳育仁"],"連署人":["蔣乃辛","楊玉欣","邱文彥","林明溱","張嘉郡","林鴻池","蘇清泉","陳鎮湘","王育敏","廖正井","馬文君","簡東明","詹凱臣","顏寬恒","鄭汝芬","羅淑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mtime":"2024-01-19T02:04: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4-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5931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5931","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吳育仁等18人，針對本國生育率降低，老人化日趨嚴重，但現在年輕人不敢生小孩，深怕生小孩之後就會因此丟了工作，雖然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針對育嬰假結束後申請復職之定義，究竟是回復原有之職位，或是回復工作崗位，尚有疑義，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生育率逐年下降，老年化日趨嚴重，及現在在從事工作的年輕人大多不敢輕易生小孩，雖然我國有育嬰假之規定，其立法理由為同時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但在復職的定義在本法尚未有明文規定，導致法規在適用上出現爭議。\n二、育嬰假已經並非女性之專利，在實務上也出現許多男性申請育嬰假的實例，該規定並非專屬於女性所有，故若能增列育嬰假後復職之定義，勢必會使全部勞工受惠。\n資料來源：勞委會性別統計查詢\n三、行政機關函釋勞委會99年7月14日0990130965號函釋，「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自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另雇主如經徵得受僱者同意，亦可調動受僱者，惟仍應參照調動五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故勞委會是以回復原有之職位為原則，但事實上受僱者在想保有這份工作下，可能自行同意被調職，造成受僱者權益受損，故增列復職之定義，以保受僱者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n\n一、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n\n二、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n\n三、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n\n四、薪資：謂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4","說明":"確定復職之定義，並非僅止於回復工作崗位而已，是必須回復在留職停薪前之原有職位。","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n\n一、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n\n二、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n\n三、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n\n四、薪資：謂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n\n五、復職：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回復工作崗位，雇主自應回復原有之職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3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