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5/LCEWA01_080415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5/LCEWA01_080415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mtime":"2024-01-19T02:08: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0","last_time":"2013-12-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49號委員提案第15935號","laws":["01811"],"提案編號":"1049委15935","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條文中所稱「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規定不明確。且因依法務部函釋，將「中華民國人」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意旨，解釋為「中華民國人民」，使得「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得以適用「國家賠償法」。即便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以平等互惠原則待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均可據以向我國請求國家賠償，實不合理。爰依據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將「中華民國人」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國家與國家間之平等互惠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國家賠償法自民國70年施行迄今，未曾修正，其第十五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條文中所稱「中華民國人」，為一不明確之概念。且因依據法務部民國82年08月0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所謂『中華民國人』，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臺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或管理有欠缺至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使得實務上，即便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以平等互惠原則待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均可據以向我國請求國家賠償，實不合理。爰依據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將本條文「中華民國人」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國家與國家間之平等互惠原則。","對照表":[{"law_id":"01811","law_name":"國家賠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811:01811:1980-06-20-制定:15","說明":"本條文中所稱「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規定，為一不明確之概念。然因依據法務部（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所謂『中華民國人』，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或管理有欠缺至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使得實務上，即便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以平等互惠原則待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均可據以向我國請求國家賠償，實不合理。爰依據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將本條「中華民國人」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國家與國家間之平等互惠原則。","修正":"第十五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國民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