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議案名稱":"「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5/LCEWA01_080415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5/LCEWA01_080415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1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5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400"}],"提案人":["王育敏","江惠貞","李貴敏","陳鎮湘","陳碧涵","邱文彥","詹凱臣","楊麗環","王廷升","李桐豪","紀國棟"],"連署人":["羅淑蕾","林德福","徐欣瑩","蘇清泉","林郁方","呂玉玲","潘維剛","賴士葆","馬文君","陳淑慧","鄭汝芬","蔣乃辛","丁守中","王惠美","張慶忠","廖正井","楊應雄","楊玉欣","吳育仁","林明溱","盧秀燕","王進士","呂學樟","曾巨威","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陳雪生","張嘉郡","徐少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05"],"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9"]}],"mtime":"2024-01-19T02:07: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0","last_time":"2015-0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15936號","laws":["02520"],"提案編號":"962委15936","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江惠貞、李貴敏、陳鎮湘、陳碧涵、邱文彥、詹凱臣、楊麗環、王廷升、李桐豪、紀國棟等41人，有鑑於近來頻傳不肖業者非法排放廢水案件，嚴重污染河川，影響鄰近地區水體品質，亦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由實務稽查個案可知，業者最常採用埋設暗管或繞流之方式排放廢水，此種方式於發現水污染之情事後，往往難以查出源頭為何，且部分業者為逃避主管機關之查證，常採取規避或拒絕之方式，以致水污染防治難以有效落實。爰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十八條之一，將埋設暗管排放廢水與故意繞流之行為明定至本法；另修訂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針對非法排放、埋設暗管排放廢水或惡意繞流、規避政府稽查之情形，提高罰鍰上限，以有效遏止業者非法排放廢水之不肖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頻傳不肖業者非法排放事業廢水之案件，除嚴重污染河川之外，亦影響下游灌溉與民生用水，且污染後之復育整治，不僅曠日廢時、花費甚鉅，亦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惟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最高僅處以六十萬元之罰鍰，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可追繳業者不法利得，惟與事業所得之龐大利益相比，差距甚遠，實無法遏止業者此類不肖行為。\n二、由實務稽查個案可知，業者為非法排放廢水，最常採用埋設暗管或惡意繞流之方式，使主管機關於發現有水污染之情事後，往往難以查出排放源頭，不僅耗費大量稽查時間與人力，亦延長水污染之時間。\n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針對主管機關之查證行為，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惟在稽查實務上，事業為掩飾非法排放廢水之情事，常刻意規避或提供不實檢體予主管機關，使稽查人員無法取得正確之查證結果，而無法落實水污染之監督機制。\n四、爰修正「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新增第十八條之一，明文禁止業者埋設暗管與繞流行為；另修正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提高非法排放、埋設暗管排放廢水或繞流之行為，以及規避稽查之罰鍰上限，以達嚇阻不肖業者排放廢水之情形。","對照表":[{"law_id":"02520","law_name":"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實務上業者最常採用埋設暗管與繞流方式排放廢水，使主管機關縱發現有水污染之情事後，亦難以查明污染之源頭。\n\n三、爰新增本條，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款之規定，納入本法予以規範，明文禁止業者埋設暗管與惡意繞流之不肖行為。","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事業不得埋設暗管，使廢（污）水未依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或放流口排放。\n\n事業不得使廢（污）水未依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或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現行":"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n\n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7-11-27-修正:44","說明":"一、事業非法排放廢水，其污染不僅危害河川、土壤甚鉅，需長時間及大量金錢始能復育，亦影響農業灌溉與民生用水。現行法罰鍰最高上限僅六十萬元，與事業單位所得獲利相距甚遠，不足以遏止此類不法行為。\n\n二、爰修訂第一項，將罰鍰上限提高至三千萬元，以收遏止之效果。","修正":"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n\n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現行":"第四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所定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7-11-27-修正:50","說明":"一、依水污染稽查個案顯示，多數業者排放廢水之方式，均透過管線繞流及埋設暗管之方式，不僅難以發現，政府亦難以稽查。\n\n二、依環保署環署水字第1000074755號令之內容，將調整廢（污）水流向，使其未經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排放等繞流行為，認定為本法情節重大之情形。\n\n三、爰增訂第二項，將埋設暗管與惡意繞流而排放廢水之情形獨立處罰，並提高罰鍰額度。","修正":"第四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所定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n\n違反第十八條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現行":"第五十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查證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證工作。","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54","說明":"一、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針對主管機關之查證行為，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但事業若仍刻意規避，將無法取得正確之查證結果，而無法落實水污染之監督機制。\n\n二、爰修訂本條，針對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證之行為，提高其罰鍰上限，以收遏止之效果。","修正":"第五十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查證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證工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