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1人","議案名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3070076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5/LCEWA01_080415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5/LCEWA01_080415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育昇","蔣乃辛","陳碧涵","吳育仁","顏寬恒","楊玉欣","李貴敏","王育敏","楊瓊瓔","張嘉郡","林國正","江惠貞","潘維剛","馬文君","林德福"],"連署人":["陳鎮湘","邱文彥","廖正井","林鴻池","徐少萍","蘇清泉","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楊麗環","簡東明","陳超明","蔡正元","孔文吉","盧嘉辰","陳雪生","李桐豪"],"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會期":"08-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0","2013-12-24"],"會議代碼":"院會-8-4-15"},{"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mtime":"2024-01-19T02:07: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0","last_time":"2014-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33號委員提案第15937號","laws":["01282"],"提案編號":"1033委15937","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蔣乃辛、陳碧涵、吳育仁、顏寬恒、楊玉欣、李貴敏、王育敏、楊瓊瓔、張嘉郡、林國正、江惠貞、潘維剛、馬文君、林德福等31人，有鑑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雖已規定，領取本條例各項津貼或補助，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不諳法令之民眾常遭遇困境是，一旦主管機關將錢匯入申請人在金融機構的帳戶時，這筆給付就變成一般性的存款，而轉變成為可強制執行的標的，往往即遭到法院扣押。為落實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爰比照「社會救助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立法目的在給予申請人適當扶持，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自不應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二、原條文僅就請領津貼或補助，禁止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實務上仍有可能出現各項津貼或補助，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n三、為避免依本條例請領之各項津貼或補助，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以致損害其接受扶助之權利，而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背，參照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爰增列本條第二及第三項內容，規定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主管機關存入本條例之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亦不得存入非屬本條例所定津貼及補助以外之其他款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對照表":[{"law_id":"01282","law_name":"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之一　本條例所發放之各項津貼或補助，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law_content_id":"01282:01282:2011-11-22-修正:16","說明":"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立法目的在給予申請人適當扶持，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自不應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n二、原條文僅就請領津貼或補助，禁止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致實務上仍有可能出現各項津貼或補助，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n\n三、為避免依本條例請領之各項津貼或補助，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以致損害其接受扶助之權利，而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背，參照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爰增列本條第二及第三項內容，規定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主管機關存入本條例之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亦不得存入非屬本條例所定津貼及補助以外之其他款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第十三條之一　本條例所發放之各項津貼或補助，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n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