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議案名稱":"「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1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2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20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2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2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5070201500"}],"提案人":["謝國樑","楊玉欣","蘇清泉","王廷升"],"連署人":["張慶忠","陳根德","潘維剛","江惠貞","張嘉郡","李桐豪","吳育昇","詹凱臣","邱文彥","徐少萍","蔡正元","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魏明谷","陳碧涵","盧嘉辰","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8-8-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8-8-15-22"}],"mtime":"2024-01-19T02:04: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5-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248號委員提案第15941號","laws":["01161"],"提案編號":"248委15941","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楊玉欣、蘇清泉、王廷升等21人，有鑑於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未來都市計畫中對於公共設施之設計，應加強考量老人生活之需求，在社區提供老人服務設施，以加強照顧我國高齡人口之生活，提升其生活品質，爰提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變遷，在未來都市計畫中對於公共設施應增加對高齡者需求之照顧，為使我國未來都市計畫對於社區公共設施之設計，能增加對於高齡者需求之考量，故參考「老人福利法」之立法精神，將來都市必須提供公立或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文康中心、老人公寓及社區關懷、日間照護、營養餐飲、長青學苑、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等據點所需用地，於未來都市規劃時應納入增設符合老人需求之公共設施，以維持老人健康、安全、自主、自尊的生活品質，爰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訂「老人服務設施」用地（修正本法第四十二條）。\n二、同前理由修正本法第四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1161","law_name":"都市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n\n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n\n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n\n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n\n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n\n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46","說明":"為使我國未來都市計畫對於社區公共設施能增加對於高齡者需求之考量因素，參考「老人福利法」之立法精神，並參考立法院法制局意見認為：將來都市必須提供公立或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文康中心、老人公寓及社區關懷、日間照護、營養餐飲、長青學苑、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等據點所需用地，於未來都市規劃時應納入增設符合老人需求之公共設施，以維持老人健康、安全、自主、自尊的生活品質，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老人服務設施」用地。","修正":"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n\n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老人服務設施、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n\n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n\n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n\n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n\n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現行":"第四十五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49","說明":"修正理由同第四十二條。","修正":"第四十五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老人服務設施用地，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