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議案名稱":"「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1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5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400"}],"提案人":["林淑芬","葉宜津"],"連署人":["李昆澤","蔡其昌","尤美女","李俊俋","陳歐珀","劉櫂豪","陳節如","陳其邁","邱議瑩","葉津鈴","蕭美琴","劉建國","陳唐山","田秋堇","許添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05"],"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9"]}],"mtime":"2024-01-19T02:03: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5-0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15944號","laws":["02520"],"提案編號":"962委15944","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葉宜津等17人，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1年起統籌辦理全國環境水質監測工作多年。經查，此例行性水質監測作業係於各水體監測對象及其鄰近承受水體已設置人工採樣測點，河川測點係每月採樣，海域部分係每季採樣。此種監測方式，按月公布河川水質，按季公告海域水質，並無即時回傳水質之功能，致環保稽查人員無法於第一時間掌握海域、河川遭污染之訊息。本席等認為，目前之水質監測工作僅具形式意義，事前無法發揮監測預警功能，事後之防治工作將事倍功半，且對於有害人體健康之水產動植物亦無監測制度，國人食安之監管出現漏洞，現行條文實有修正必要。爰提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簡稱環保署）監資處自91年起，統籌辦理全國環境水質監測工作，建立長期水質變化資料庫。101年度各水體監測對象包括57條流域、60座水庫、431口區域性地下水監測井及20處沿海海域。根據102年環保署水質監測年報統計顯示：河川污染程度係依據溶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等4個監測項目計算河川污染指數（RPI-River Pollution Index），101年總監測3,792站次，除220站次採樣狀況有「無水可採」或「無法採樣」之情形，不列入計算，將今年共計數3,572站次之河川污染程度計算後分為四個等級：未（稍）受污染占42.2%；輕度污染占10.2%；中度污染占39.4%；嚴重污染占8.2%。我國近海20處海域之海域環境品質標準達成率，除臺北沿海（99.0%）、新竹香山沿海（98.5%）、臺中港沿海（99.3%）、高屏溪口沿海（97.9%）以及大鵬灣沿海（94.6%）等5處海域外（臺北沿海未達標準的測站為八里污水廠外海一、淡水河口外4海浬處，新竹香山沿海未達標準的測站為中港溪口一、中港溪口二、通霄溪口，臺中港沿海未達標準的測站為大安溪口，高屏溪口沿海未達標準的測站為東港溪出海口，而大鵬灣沿海未達標準的測站為大鵬灣灣內─1、大鵬灣灣內─2），其餘15處海域之海域環境品質標準達成率均為100.0%，水質狀況普遍皆為良好。\n二、然根據環保署統計室101年7月5日發布「101年環保施政意向調查第1次調查結果統計分析」顯示：三成一民眾對生活周遭河川水質表示不滿意，不滿意的原因以「廢（污）水排入」（占31.0%）居首，「水質不清澈」次之（25.5%）。另102年8月14日發布「102年環保施政意向調查第1次調查結果摘要」亦顯示：各類環境品質或環保措施成效中，民眾的滿意度以資源回收成效（83.94%）最高，而河川環境及水質（35.78%）最低。\n三、兩種都是由環保署統計公布之數據卻有截然不同結果，顯示例行水質監測報告和民眾感受似有相當落差，而民間環保團體揭露水污染事件更是層出不窮。經查，環保署現行水質監測作業係於各水體監測對象及其鄰近承受水體已設置人工採樣測點，河川測點每月採樣，而海域部分之觀音溪口測點係每季採樣，此種靠「人工採樣」之監測方式，係按月公布河川水質，按季公告海域水質，並無即時回傳水質之功能，致環保稽查人員無法於第一時間掌握海域、河川遭污染之訊息。不僅事前無法發揮監測預警功能，事後也無法採取有效防治措施。\n四、由於河水最後皆排入海域，因此河川水質不佳，等同影響海域水質，按環境基本法第27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建立嚴密之環境監測網，定期公告監測結果，並建立預警制度，及採必要措施」。為解決上開問題，本應設置「環境水質監測站」，各級環保機關有必要改善目前監測內容、監測時間及監測點，並加強執法，提高民眾對水質保護之滿意度，爰如第一項修正條文所示。\n五、另由於水中重金屬、化學物質含量，易累積於水產動植物，致危害人體健康或飲用水水源。為落實食品及飲用水安全管控，本席等認為，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及三項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2520","law_name":"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水質監測站，採樣檢驗，定期公告檢驗結果，並採取適當之措施。\n前項水質監測工作，得委託水利事業或有關機構辦理。","說明":"一、現行環保署水質監測作業係於各水體監測對象及其鄰近承受水體已設置人工採樣測點，河川測點每月採樣，而海域部分之觀音溪口測點係每季採樣，此種監測方式，係按月公布河川水質，按季公告海域水質，並無即時回傳水質之功能，致環保稽查人員無法於第一時間掌握海域、河川遭污染之訊息。不僅事前無法發揮監測預警功能，發生污染事件之後也無法採取有效防治措施。\n\n二、由於河水最後皆排入海域，因此河川水質不佳，等同影響海域水質，按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建立嚴密之環境監測網，定期公告監測結果，並建立預警制度，及採必要措施」。為解決上開問題，本應設置「環境水質監測站」，各級環保機關有必要改善目前監測內容、監測時間及監測點，並加強執法，提高民眾對水質保護之滿意度，爰如第一項修正條文所示。\n\n三、另由於水中重金屬、化學物質含量，易累積於水產動植物，致危害人體健康或飲用水水源。為落實食品、飲用水安全管控及環境保護，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其中第三項所述化學物質應包括列管之毒性化學物及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n\n四、因環保署目前取樣以平均法，10次檢測中汙染未超過5次以上就不算嚴重汙染，而僅算輕度汙染，爰於第二項要求每周檢驗一次。為避免以乾淨海域水中生物作為檢體，爰於同項指定採樣範圍為沿岸三海哩之內。\n\n五、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四項，並略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監測水質及公告檢驗結果，並建立預警制度，採取必要防治措施。\n水質監測時，應於水庫或河川供應自來水之取水口，河川、區域排水系統與海域交界處設置固定監測站，每週至少一次。河川、區域排水系統及海域交接處之監測應於退潮最低點時為之，且取樣範圍不得超過海岸三海哩。\n前項環境水質監測項目應包含水質、底泥、水中魚、蝦、貝類、食用植物中重金屬、化學物質及農藥含量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n前項監測結果，如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時，應劃定管制區及採取適當措施，並立即公告之。\n水質監測，主管機關得委託經核可檢驗機構辦理。地方主管機關，如需設立監測站，所需經費由環保署編列全額補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