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0人","議案名稱":"「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1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5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400"}],"提案人":["黃昭順"],"連署人":["張慶忠","孔文吉","羅淑蕾","呂玉玲","吳育昇","羅明才","盧秀燕","馬文君","楊玉欣","李鴻鈞","鄭汝芬","林郁方","林明溱","王進士","林德福","蘇清泉","廖正井","簡東明","賴士葆","林國正","楊麗環","楊應雄","蔣乃辛","林滄敏","顏寬恒","丁守中","王惠美","楊瓊瓔","吳育仁","陳碧涵","陳淑慧","邱文彥","陳根德","江啟臣","呂學樟","張嘉郡","李桐豪","陳超明","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05"],"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9"]}],"mtime":"2024-01-19T02:03: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5-0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15945號","laws":["02520"],"提案編號":"962委15945","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0人，鑒於我國不法業者違法排放汙水案件頻仍，汙染河川、土壤，影響我國環境安全與殘害民眾生命身體健康。現行法規對不肖廠商之違法行為裁罰過低，與所造成之環境危害及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影響和後續整治成本顯不相符，亦難收嚇阻之效。非加重其相關刑責、罰金及罰鍰，無法遏止前述之不肖行為。爰提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不法業者違法排放汙水案件頻仍，汙染河川、土壤，影響我國環境安全與殘害民眾生命身體健康。現行法規對不肖廠商之違法行為裁罰過低，與所造成之環境危害及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影響和後續整治成本顯不相符，亦難收嚇阻之效。非加重其相關刑責、罰金及罰鍰，無法遏止前述之不肖行為。\n二、本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之申報義務，係藉由廠商誠實申報，使主管機關得據以進行環境汙染管制與控管，現行規定對惡意申報不實行為之處罰過輕，難有嚇阻性，爰提案加重刑責及罰金額度。\n三、現行水污染防治法針對違法行為訂定之罰金普遍過低，最高額罰金多規定為新台幣六十萬元，對廠商嚇阻性不足，亦與汙染行為所造成之環境及民眾健康損害與後續整治成本失衡，爰提案修正第六十六條之一，針對違法行為情節重大者，取消罰鍰上限，以符合比例原則並增加嚇阻力。同時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新增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情節重大之認定準用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2520","law_name":"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39","說明":"本法所規定之申報義務，係藉由廠商誠實申報，使主管機關得據以進行環境汙染管制與控管，現行規定對惡意申報不實行為之處罰過輕，難有嚇阻性，爰提案加重刑責及罰金額度。","修正":"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六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裁處。\n\n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7-11-27-修正:71","說明":"一、鑒於現行水污染防治法針對違法行為訂定之罰金普遍過低，對廠商嚇阻性不足，亦與汙染行為所造成之環境及民眾健康損害與後續整治成本失衡，爰提案針對違法行為情節重大者，取消罰鍰上限，蟻符合比例原則並增加嚇阻力。\n\n二、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新增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情節重大之認定準用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修正":"第六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裁處。情節重大者，其罰鍰最高額應衡酌違法行為之危害程度、範圍及後續整治成本裁處之，不受原條文限制。\n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情節重大之定義，準用第七十三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