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議案名稱":"「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其昌","潘孟安","吳秉叡"],"連署人":["林岱樺","楊曜","李俊俋","許智傑","鄭麗君","陳歐珀","陳節如","蔡煌瑯","劉建國","蕭美琴","趙天麟","尤美女","陳其邁","黃文玲","李桐豪"],"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mtime":"2024-01-19T02:02: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3-12-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270號委員提案第15955號","laws":["04708"],"提案編號":"270委15955","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潘孟安、吳秉叡等18人，有鑑於彈劾權係監察院為達成澄清吏治、端正政風任務之重要職權，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彈劾案。然近年諸多重大彈劾案審理決定不成立之過程不透明，使得國人無法信任其結果，引發社會爭議；面對彈劾如此重大的事項，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採用記名投票，以落實民主的公開性與透明度。爰此，擬具修正「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監察制度當中的彈劾權，是現代監察機構監督及制衡政府的一大利器，針對彈劾案之審理及決定，現行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此乃基於考量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採行不記名表決以維護其獨立性，然也存在不當之操作空間。\n二、近年諸多重大彈劾案審理決定不成立之過程不透明，使得國人無法信任其結果，引發社會爭議，如針對濫權監聽、洩密報告已被起訴的敏感案件，其彈劾案不成立，深受人民質疑其公正性，卻無見持否決意見的監委提出其反對理由為何，形同利用不記名表決之特性來規避責任，實有損監察院之公信。因之，面對彈劾如此重大的事項，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採用記名投票，以落實民主的公開性與透明度。這也是對人民負責任的表現。\n三、爰此，擬具修正「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由出席委員用記名投票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708","law_name":"監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law_content_id":"04708:04708:1967-08-15-修正:10","說明":"一、近年諸多重大彈劾案審理決定不成立之過程不透明，使得國人無法信任其結果，引發社會爭議，如針對濫權監聽、洩密報告已被起訴的敏感案件，其彈劾案不成立，深受人民質疑其公正性，卻無見持否決意見的監委提出其反對理由為何，形同利用不記名表決之特性來規避責任，實有損監察院之公信。因之，面對彈劾如此重大的事項，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採用記名投票，以落實民主的公開性與透明度。這也是對人民負責任的表現。\n\n二、爰此，擬具修正「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由出席委員用記名投票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修正":"第八條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n\n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由出席委員用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