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9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議案名稱":"「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1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5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400"}],"提案人":["蔣乃辛","劉建國","李貴敏","陳學聖"],"連署人":["江惠貞","蘇清泉","盧秀燕","吳育仁","尤美女","陳碧涵","王育敏","馬文君","王進士","李慶華","鄭天財 Sra Kacaw","李桐豪","孔文吉","詹凱臣","黃文玲","簡東明","蔡正元","楊玉欣","張嘉郡","江啟臣","羅淑蕾","林明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05"],"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9"]}],"mtime":"2024-01-19T02:03: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5-0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15958號","laws":["02520"],"提案編號":"962委15958","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劉建國、李貴敏、陳學聖等26人，有鑑於台灣過去太重視拚經濟，長時間忽略環境保護，造成環境污染嚴重的惡果與代價，現在不得不付出過去重經濟輕環保的債務。以水源污染為例，不肖業者為降低成本，長期以來偷排廢（污）水，致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等情事不斷發生，水污法第四十條雖定有行政罰之規定，但處罰太輕，再加上地方稽查不力、罰款不嚴，根本無法發揮遏止偷排廢（污）水之作用，應加重處罰以遏止上述行為。為維護民眾健康、飲用水之安全及環境清潔，及有效遏止廠商不法行為，本席等提案增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建立「環境污染回復與賠償」制度，強調污染者必須負責環境污染清除、受害人疾病醫療與農業損失賠償之責任；加重違法者罰鍰上限，及賦予主管機關裁處違法業者懲罰性罰鍰之法源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20","law_name":"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事業排放廢（污）水，致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時，過去僅需繳交罰鍰，完全不用負其他社會責任極為不妥。因此本席等修法建立「環境污染回復與賠償」制度，強調污染者必須負責環境污染清除、受害人疾病醫療與農業損失賠償之責任。\n\n二、第二項規定，有關清污與賠償之範圍認定、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三、第三項規定，若造成污染之事業及其負責人無能力清除環境污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代行清除環境污染，並向該事業及其負責人請求支付相關費用。\n\n四、第四項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致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損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受害人求償。","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　事業排放廢（污）水，致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時，事業與其負責人應負環境污染清除、受害人疾病醫療與農業損失賠償之責任。\n\n前項環境污染清除、受害人疾病醫療與農業損失賠償之範圍認定、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事業及其負責人無能力改善水源污染、清除環境污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代行清除環境污染，並向該事業及其負責人請求支付相關費用。\n\n第一項之受害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其相關求償事宜。"},{"現行":"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n\n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7-11-27-修正:44","說明":"一、原第一項之罰鍰太輕，無法有效杜絕與遏止事業排放廢（污）水，爰修罰提高罰鍰之上限到五千萬。\n\n二、新增第三項規定，主要在賦予主管機關裁判違法業者懲罰性罰鍰之法源依據；罰鍰倍數參採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立法意旨，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業者故意處三倍以下罰款，業主因過失者處一倍以下罰款，主管機關應綜合產品銷售數量與範圍、業者故意或過失等因素，參酌業者近三年每年平均銷售總金額，裁處每年平均銷售總金額一至三倍懲罰性罰鍰。\n\n三、增列第四項，旨在規範懲罰性罰鍰之用途，並授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其執行內容與辦法。","修正":"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n\n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n\n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該事業產品銷售之獲利、事業及負責人故意或過失等因素，參酌事業近三年每年平均銷售總金額，裁處該事業每年平均銷售總金額一至三倍之懲罰性罰鍰，不受前二項罰鍰金額限制。\n前項懲罰性罰鍰應用於環境污染清除、受害人疾病醫療及農業損失賠償等用途；其執行內容與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