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9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議案名稱":"「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1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5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400"}],"提案人":["李昆澤","趙天麟","邱議瑩","邱志偉","管碧玲","陳其邁"],"連署人":["何欣純","吳宜臻","柯建銘","尤美女","蕭美琴","陳節如","許忠信","許添財","李應元","陳亭妃","吳秉叡","葉宜津","劉櫂豪","葉津鈴","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05"],"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9"]}],"mtime":"2024-01-19T02:03: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5-0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15959號","laws":["02520"],"提案編號":"962委15959","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趙天麟、邱議瑩、邱志偉、管碧玲、陳其邁等21人，針對近年來事業違法排放廢水，造成水污染及土地污染，增加社會成本，目前本法雖有針對相關違法事項訂有罰金規定，然而多數事業違法次數頻仍，造成環境重大污染，更因水污染及土地污染導致農漁業嚴重損失，甚至危及居民之身心健康，目前罰則相較事業營利所得及違法所造成之相關損失顯不符比例，且應由違法事業全額擔負污染所造成一切損害之責任及相關損害賠償費用，爰此，提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高雄市、彰化縣、桃園縣等地紛紛發生事業違法排放廢水，造成水污染及土地污染情事，其中高雄市違法排放廢水之日月光7K廠，造成千頃農地污染，且該廠近3年來已被裁罰多達7次，另外彰化縣之受汙染之土地約三百廿七公頃，其中四十五公頃農地已停耕、作物銷毀，顯見事業違法排放廢水污泥，除了造成環境污染外，更造成周遭農漁產業嚴重損失。\n二、事業違法排放廢水之惡性重大，唯目前本法第四十條僅規定事業違放流水標準規定或任意放置或棄置污水污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相較事業之惡行及造成之水污染及土地污染之相關損失，顯然不符比例，且事業經營獲利甚多，目前罰則相較事業利得不成比例，不具嚇阻作用。\n三、另，事業違法排放廢水或污泥，造成之污染，需要長時間之整治及復育，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方能使受污染之區域回復，更因水污染及土地污染導致農漁業嚴重損失，甚至危及居民之身心健康，違法事業應擔負相關費用支出及損害賠償責任。\n四、爰此提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事業違法排放廢水及相關事項之罰鍰，並增訂違法之事業需全額負擔污染整治、因污染造成之產業損失以及受害人醫療及健康照顧之相關費用。","對照表":[{"law_id":"02520","law_name":"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38","說明":"提高事業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未採取緊急措施致人於死、致人重傷或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之相關罰金，以達遏止不法行為之效。","修正":"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十六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4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內容。\n\n二、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其行為惡性重大，除應擔負刑責外，更應加重其罰金額度，以達嚇阻之效。","修正":"第三十六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三十八條　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4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內容。\n\n二、提高罰金，以達嚇阻事業違反停工停業命令之效。","修正":"第三十八條　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n\n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7-11-27-修正:4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內容，其於項次依序變更。\n\n二、事業違法排放廢水污泥，惡性重大，目前罰金顯無嚇阻之效，爰提高罰鍰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修正":"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n\n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現行":"第四十三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總量管制方式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47","說明":"為遏止事業違法超量排放廢水污泥，將罰鍰提高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修正":"第四十三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總量管制方式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現行":"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家戶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7-11-27-修正:48","說明":"為遏止事業拖延繳納水污染防治費，將罰鍰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修正":"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家戶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事業應擔負不法行為造成污染之整治責任，以及相關產業損失，因污染而致重傷、疾病之受害者健康照顧責任，爰新增事業應全額負擔相關費用。","修正":"第六十六條之二　事業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污染者，應全額負擔以下費用：\n\n一、污染整治。\n\n二、因污染而受損害之相關產業損失。\n\n三、因污染而致重傷、疾病之受害者醫療及健康照顧。\n\n前項費用由主管機關向事業求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