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9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及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3070200100"}],"提案人":["李昆澤","魏明谷","楊曜","劉櫂豪","趙天麟","劉建國","邱志偉","何欣純"],"連署人":["李應元","陳節如","柯建銘","許智傑","李俊俋","吳秉叡","蕭美琴","鄭麗君","葉宜津","高志鵬","林岱樺","許忠信","尤美女","蔡煌瑯","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7"}],"mtime":"2024-01-19T02:03: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4-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5961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5961","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魏明谷、楊曜、劉櫂豪、趙天麟、劉建國、邱志偉、何欣純等23人，針對近來兒童及少年遭虐待事件頻傳，受虐兒少人數始終居高不下，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102年度上半年已有超過8千名兒少遭虐，唯目前法令中雖有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不法對待時有通報之義務，然而兒少家屬為與兒少共同生活者，對於兒少受虐之情事應有較高覺察機會，且應擔負共同保護照顧兒少之責，爰此，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兒少之成年家屬在知悉兒少有遭受虐待等不法情事時應通報主管機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近年來兒童及青少年遭受虐待人數始終居高不下，99年至今每年都有超過1萬7千名兒童及青少年遭受虐待，102年度上半年已有超過8千名兒少遭受虐待，顯示目前兒童及青少年受虐問題非常嚴重，另以102年度上半年度統計資料為例，在所有兒童及青少年遭受虐待的事件中，施虐者為父母或親屬者高達75%。\n二、目前本法第53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不法對待時有通報之義務，然而僅只相關人員具通報義務顯然不夠。\n三、依目前法令規定兒少家屬並無相關通報義務，然而依據民法之定義，家屬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者，既與兒少共同生活，除應擔負起共同照顧、保護兒少之義務外，應比相關人員更易知悉兒少遭虐之情事，即使無力阻止兒少遭虐，也應擔負起通報主管機關，避免兒少受虐狀況惡化之責。\n四、綜上，為完善兒童青少年通報保護網絡，付予家屬保護兒少之責任義務，建議新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增訂成年之家屬應將兒童遭受虐待等不法情事通報主管機關。","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7","說明":"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相關業務已移交衛生福利部主管，修正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n\n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n\n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n\n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n\n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n\n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n\n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57","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其他項次依序變更。\n\n二、家屬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者，既與兒少共同生活，除應擔負起共同照顧、保護兒少之義務外，應比相關人員易知悉兒少遭虐之情事，即使無力阻止兒少遭虐，也應擔負起通報主管機關，避免兒少受虐狀況惡化之責，爰增訂成年之家屬知悉兒少有遭受虐待等不法情事者，應通報主管機關。","修正":"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n\n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n\n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n\n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n\n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n\n成年家屬，知悉家庭兒童及少年成員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三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n\n前四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