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9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潘維剛等3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3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8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20070202300"}],"提案人":["李昆澤","趙天麟","魏明谷","楊曜","葉宜津","劉櫂豪","何欣純","邱志偉"],"連署人":["李應元","陳節如","柯建銘","李俊俋","蕭美琴","林岱樺","吳秉叡","許智傑","尤美女","高志鵬","許忠信","陳雪生","劉建國","鄭麗君","蔡煌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20"},{"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4"]}],"mtime":"2024-01-19T02:03: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1642號委員提案第15962號","laws":["01237"],"提案編號":"1642委15962","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趙天麟、魏明谷、楊曜、葉宜津、劉櫂豪、何欣純、邱志偉等23人，針對99年度至101年度每年都有超過1600人遭到親屬性侵害，占所有性侵害案件一成，而相關案件曝光後，時有其家屬知悉相關情事，但是因故未阻止或通報相關單位之狀況，唯目前本法僅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有通報之義務，然家屬既為共同生活者，對於被害人遭親屬性侵之情事應有所察覺，應擔負保護被害人之責，爰此，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成年家屬知悉家庭成員有疑似遭受性侵害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99年度至101年度，分別有1,642人、1,727人以及1,906人遭到包括配偶、直系親屬旁系親屬等親屬性侵害，占所有性侵害被害人數超過一成，且人數年年增長。\n二、依據媒體相關報導指出，部分遭受親屬性侵害之案件曝光後，常有家屬表示其實知情相關狀況，但是並未通報相關單位。\n三、唯目前本法第八條僅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然而家屬既為共同生活者，對於被害人遭親屬性侵之情事應有所察覺，理應擔負保護被害人之責\n四、綜上，為完善性侵害被害人通報保護網絡，付予家屬保護被害人之責任義務，建議新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第二項，增訂成年家屬應將家庭成員疑似遭受性侵害之情事通報主管機關。","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02-04-25-修正:3","說明":"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相關業務已移交衛生福利部主管，修正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11-10-25-修正:8","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其他項次依序變更。\n\n二、家屬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者，既然共同生活，應比相關人員易知悉家屬遭親屬性侵害之情事，即使無力阻止相關事件，也應擔負起通報主管機關責任，避免性侵惡行繼續，保護被害人免於恐懼，爰增訂成年家屬知悉家庭成員有疑似遭受性侵害者，應通報主管機關。","修正":"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成年家屬知悉家庭成員有疑似遭受性侵害者，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前二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9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