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19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潘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700"}],"提案人":["李昆澤","魏明谷","楊曜","葉宜津","趙天麟","何欣純","劉建國","邱志偉"],"連署人":["李應元","陳節如","陳雪生","劉櫂豪","李俊俋","吳秉叡","蕭美琴","林岱樺","柯建銘","高志鵬","許忠信","蔡煌瑯","許智傑","鄭麗君","尤美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6"}],"mtime":"2024-01-19T02:03: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5-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15960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15960","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魏明谷、楊曜、葉宜津、趙天麟、何欣純、劉建國、邱志偉等23人，針對近年來家庭暴力事件頻傳，每年都有超過9萬人遭到家屬暴力相向，且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指出，有將近6成的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同住的配偶、親屬以及其他家屬間，然而目前本法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業務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有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然而在實務上，同住之家屬對於相關家庭暴力事件大多知悉，但是因故未阻止或通報相關單位，爰此，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成年家屬知悉家庭成員有家庭暴力情事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99年度至101年度每年都有超過9萬人遭受家庭暴力，且依據相關統計資料，有超過6成的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與加害人兩造系屬同住之配偶、親屬等其他家屬。\n二、如上述資料所述，家庭暴力大多發生於同住之家屬間，因此其他家屬因為同住關係，應有較高的機會能夠覺察到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且家屬系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應相互扶持，保護家屬免於暴力威脅。\n三、然而，目前本法第五十條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忽略家屬應彼此支持保護之責任，顯有不足。\n四、綜上，為完善家庭暴力被害人通報保護網路，付予家屬保護被害人之責任義務，建議新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增訂成年家屬應將家庭成員疑似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通報主管機關。","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5","說明":"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相關業務已移交衛生福利部主管，修正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n\n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n\n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其他項次依序變更。\n\n二、家屬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者，既然共同生活，應比相關人員易知悉家屬遭受家庭暴力之情事，即使無力阻止相關事件，也應擔負起通報主管機關責任，避免暴力繼續，保護被害人免於恐懼，爰增訂成年家屬知悉有家庭成員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通報主管機關。","修正":"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n\n成年家屬知悉家庭成員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n\n前二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n\n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19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