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議案名稱":"「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7/LCEWA01_080417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7/LCEWA01_080417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志鵬","邱議瑩","楊曜","黃偉哲"],"連署人":["蘇震清","林佳龍","柯建銘","葉宜津","趙天麟","許智傑","何欣純","陳節如","林淑芬","吳秉叡","李應元","蔡煌瑯","潘孟安","陳明文","陳歐珀","陳唐山","李俊俋","管碧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mtime":"2024-01-19T02:00: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3","last_time":"2014-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7","會期":4,"字號":"院總第713號委員提案第15970號","laws":["01618"],"提案編號":"713委15970","案由":"本院委員高志鵬、邱議瑩、楊曜、黃偉哲等22人，鑑於「商務仲裁條例」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修正更名為「仲裁法」，然有部分法令條文引用「商務仲裁條例」名稱，卻未一併更正為「仲裁法」，導致法律條文與現行法律名稱出現不一致之狀況，為使法令條文一致，爰擬具「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商業仲裁條例」自民國五十年一月二十日公佈施行後，業經二次修正，並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經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124010號令公告更名為「仲裁法」，並自修正公佈日後六個月施行。\n二、「期貨交易法」第七章有關仲裁之相關條文中仍使用商業仲裁條例之文字，未配合法律名稱修正，顯不符法律現況，故予修正。","對照表":[{"law_id":"01618","law_name":"期貨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九條　依本法所為期貨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n\n前項仲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商務仲裁條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618:01618:1997-03-04-制定:124","說明":"「商務仲裁條例」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修正更名為「仲裁法」，爰配合修正第二項之用語。","修正":"第一百零九條　依本法所為期貨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n\n前項仲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現行":"第一百十條　爭議當事人選定之仲裁人不能依協議指定第三仲裁人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指定之。","law_content_id":"01618:01618:1997-03-04-制定:125","說明":"一、配合仲裁法用語，將「爭議當事人」修正為「當事人」，並將「協議」修正為「仲裁協議」。\n\n二、參酌仲裁法第九條用語，將「指定第三仲裁人」修正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將依申請「指定」修正為依申請「選定」。","修正":"第一百十條　當事人選定之仲裁人不能依仲裁協議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選定或依職權指定之。"},{"現行":"第一百十一條　期貨業對於仲裁之判斷，或對於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八條成立之和解、第二十八條之一成立之調解，遲不履行時，除有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三條情形，經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業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law_content_id":"01618:01618:1997-03-04-制定:126","說明":"一、修正理由同第一百零九條說明。\n\n二、配合仲裁法相關條次變更，予以配合修正。\n\n三、因仲裁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於仲裁和解、調解之情形準用之，故酌作部分文字修正。","修正":"第一百十一條　期貨業對於仲裁之判斷，或對於依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成立之和解、第四十五條成立之調解，遲不履行時，除依仲裁法第四十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經提起撤銷仲裁判斷、和解、調解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業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