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7/LCEWA01_080417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7/LCEWA01_080417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淑蕾","邱文彥","林國正","丁守中","林佳龍"],"連署人":["李俊俋","李昆澤","葉宜津","王惠美","蔡其昌","李應元","吳宜臻","葉津鈴","王育敏","簡東明","李桐豪","廖國棟","蔡正元","許添財","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8-7-22-5"}],"mtime":"2024-01-19T02:00: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3","last_time":"2015-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7","會期":4,"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15973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15973","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邱文彥、林國正、丁守中、林佳龍等20人，鑑於因應實際政務需要乃陸續推動組織改造工程，其中，原文化建設委員會規劃再造成「文化部」，而「文化部組織法」亦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爰此，本席擬提「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文化建設委員會」修正成「文化部」，使法制規劃與政務工作相符。是否有當？提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5","說明":"配合「文化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文化部。","修正":"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