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0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2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7/LCEWA01_080417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7/LCEWA01_080417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文玲"],"連署人":["陳其邁","蔡其昌","鄭麗君","李桐豪","李俊俋","陳唐山","姚文智","葉宜津","何欣純","陳節如","高志鵬","邱議瑩","吳秉叡","吳宜臻","邱志偉","李應元","柯建銘","尤美女","蕭美琴","段宜康","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mtime":"2024-01-19T02:00: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3","last_time":"2014-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7","會期":4,"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5979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5979","案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2人，為徹底解決稅災氾濫長年沉痾，參考「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原則，新增自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歷經八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以確實保障納稅人權益，爰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101年全年度台灣欠稅、欠費總金額逾485億元、超過596萬宗待執行案件，以全台總家戶數818萬戶換算，等於每四戶家庭就有三戶有欠稅、欠費的問題。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101年全年度台灣欠稅、欠費總金額逾485億元、超過596萬宗待執行案件，以全台總家戶數818萬戶換算，等於每四戶家庭就有三戶有欠稅、欠費的問題。\n二、台灣稅災氾濫是一種政府結構性霸凌人民的問題，根據統計，人民在行政法院打稅務訴訟的勝訴率竟不到10%，98年人民勝訴率只有7.2%，行政法院因此常有「敗訴法院」之惡名，行政法院中有6成以上是稅務訴訟案件，且人民就算勝訴，裁量權又交到行政機關手上，一而再、再而三繼續開單，對民眾很不公平。\n三、稅捐機關核課稅單，擁有強大之公權力，可供調查、勾稽，且租稅爭訟案件，納稅人勝訴比率已屬微小，倘處分經多次撤銷，顯見課稅處分確有違誤，如未能儘速確定，任由稽徵機關不斷重核復查發單，等於讓納稅人打一場永遠不會勝利的仗，將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訴願權、訴訟權，且來回進行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程序，浪費無數行政、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n四、為避免烏龍稅單纏訟多年仍無法定案，導致納稅人遭受長年精神折磨，爰參考「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原則，即使惡性重大之刑事案件都有8年的期限，租稅案件擬比照增訂，於發單後歷經8年仍不能確定者，稽徵機關不得再重核發單，以徹底解決長年沉痾，確實保障納稅人權益，並督促有關機關儘速作成決定。","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稅捐機關核課稅單，擁有強大之公權力，可供調查、勾稽，且租稅爭訟案件，納稅人勝訴比率已屬微小，倘處分經多次撤銷，顯見課稅處分確有違誤，如未能盡速確定，任由稽徵機關不斷重核復查發單，等於讓納稅人打一場永遠不會勝利的仗，將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訴願權、訴訟權，且來回進行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程序，浪費無數行政、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n\n三、為避免萬年稅單，纏訟多年仍無法定案，導致納稅人遭受長年精神折磨，爰參考「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原則，即使惡性重大之刑事案件都有8年的期限，租稅案件擬比照增訂，於發單後歷經8年仍不能確定者，稽徵機關不得再重核發單，以徹底解決長年沉痾，確實保障納稅人權益。","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　稽徵機關作成課稅處分之後，經納稅義務人不服，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曾經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發回由主管稽徵機關重為處分者，自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歷經八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n\n本條對修正前尚未確定之行政爭訟之案件，自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已經過五年以上者，於修正施行後，再經過三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0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