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議案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7/LCEWA01_080417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7/LCEWA01_080417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林郁方","陳碧涵","費鴻泰"],"連署人":["吳育昇","王廷升","呂學樟","陳淑慧","丁守中","李貴敏","江惠貞","盧嘉辰","陳鎮湘","鄭汝芬","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邱文彥","王育敏","陳雪生","廖正井","李桐豪","林鴻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mtime":"2024-01-19T02:01: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3","last_time":"2014-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7","會期":4,"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15986號","laws":["01449"],"提案編號":"1762委15986","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林郁方、陳碧涵、費鴻泰等22人，有鑑於民國101年5月20日起，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配合組織改造，改制為「文化部」。爰提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配合組織改造推動，且旨揭組織已無實質存在，實有必要修正本法相關條文。\n二、擬將第四條條文第三項之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修正為改制後之「文化部」，始為妥適。","對照表":[{"law_id":"01449","law_nam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改建範圍）\n\n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之名稱、位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n\n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n\n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辦法公布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不得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指定相關文化資產；其經國防部核准申請後，不得撤銷、變更、廢止保存計畫。","說明":"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第三項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四條　（改建範圍）\n\n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之名稱、位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n\n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n\n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文化部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辦法公布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不得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指定相關文化資產；其經國防部核准申請後，不得撤銷、變更、廢止保存計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