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議案名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7/LCEWA01_080417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7/LCEWA01_080417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27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3041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7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2200"}],"提案人":["盧秀燕","蔣乃辛"],"連署人":["羅明才","費鴻泰","孔文吉","呂學樟","馬文君","陳雪生","陳鎮湘","曾巨威","黃文玲","楊玉欣","詹凱臣","蔡正元","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蘇清泉","魏明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35-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35,26-1"}],"mtime":"2024-01-19T02:01: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3","last_time":"2014-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7","會期":4,"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15998號","laws":["01459"],"提案編號":"1684委15998","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蔣乃辛等18人，鑒於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參加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訓練或協助推動動員事項之相關幹部，因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之保障，相較於同為動員人力之民防、災防、消防人員，明顯不足，另對於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民力之傷亡等給付闕如，為確保後備軍人輔導組織相關幹部及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民力之權益，爰提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參加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訓練或協助推動動員事項之相關幹部，因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之保障，相較於同為動員人力之民防、災防、消防人員，明顯不足，另對於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民力之傷亡等給付闕如，為確保後備軍人輔導組織相關幹部及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民力之權益，爰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n二、配合軍事動員實務作業之機關，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刪除分類計畫主管之文字，並增列後備軍人輔導組織編組、訓練、服勤、協助動員事項及成員權益之授權事項，及明定參加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n三、增訂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民力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請領各項給付之規定，另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相關名詞。（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1459","law_name":"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n\n對於軍事動員需求事項，行政動員準備各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全力遂行支援，並配合參加演習。\n\n第一項有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由國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59:01459:2001-10-25-制定:28","說明":"一、鑑於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僅限中央各相關部會，而支援軍事動員之機關亦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爰刪除第二項分類計畫主管文字。\n\n二、為強化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功能，並周延後備軍人輔導幹部保險、福利品購買、後備軍士官晉任、國軍醫療院所醫療優惠等權益，爰修正第三項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範圍，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與實務作業情況及需求。\n\n三、鑑於參加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訓練、協助推動動員事項等相關幹部之保障，相較於同為動員人力之民防、災防、消防人員，明顯不足，爰增訂第四項規定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請領各項給付。","修正":"第二十五條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n對於軍事動員需求事項，行政動員準備各機關應全力遂行支援，並配合參加演習。\n\n第一項有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其編組、訓練、服勤、協助動員及權益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定之。\n\n參加前項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現行":"第三十六條　因參加演習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n\n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機關負責。\n\n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n\n(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n\n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n\n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n\n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n\n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n\n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n\n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主辦演習機關核發。","說明":"一、增列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民力傷、亡撫卹規定，以保障其權益，爰修正第一項規定。\n\n二、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四項文字。\n\n三、配合第一項增列動員實施階段民力徵用機關為費用負責機關，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六項規定。","修正":"第三十六條　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n\n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關負責。\n\n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n\n(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n\n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n\n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n\n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n\n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n\n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n\n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關核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