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7/LCEWA01_080417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7/LCEWA01_080417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陳碧涵","費鴻泰"],"連署人":["呂學樟","鄭汝芬","簡東明","陳雪生","丁守中","陳淑慧","林郁方","邱文彥","廖正井","李貴敏","陳鎮湘","王育敏","李桐豪","吳育昇","盧嘉辰","鄭天財 Sra Kacaw","林鴻池","王廷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8-7-22-5"}],"mtime":"2024-01-19T02:01: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3","last_time":"2015-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7","會期":4,"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15990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15990","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陳碧涵、費鴻泰等21人，有鑑於民國101年5月20日起，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配合組織改造，改制為「文化部」。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配合組織改造推動，且旨揭組織已無實質存在，實有必要修正本法相關條文。\n二、擬將第四條條文第一項之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修正為改制後之「文化部」，始為妥適。","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主管機關一）\n\n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說明":"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條第一項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修正":"第四條　（主管機關一）\n\n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