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3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7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潘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700"}],"提案人":["鄭汝芬","蘇清泉","張嘉郡","徐欣瑩","陳根德","羅淑蕾","顏寬恒","林國正","馬文君","陳學聖"],"連署人":["詹凱臣","徐少萍","吳育仁","蔡錦隆","費鴻泰","王進士","林郁方","楊瓊瓔","陳超明","鄭天財 Sra Kacaw","林鴻池","江惠貞","陳碧涵","王育敏","陳淑慧","蔡正元","林德福","吳育昇","盧嘉辰","邱文彥","丁守中","林滄敏","呂學樟","李貴敏","簡東明","陳鎮湘","賴士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6"}],"mtime":"2024-01-19T02:05: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5-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15997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15997","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蘇清泉、張嘉郡、徐欣瑩、陳根德、羅淑蕾、顏寬恒、林國正、馬文君、陳學聖等37人，有鑑於民間團體及地方政府等實務工作人員迭有反映，家庭暴力被害人為脫離受暴環境，往往需面對司法案件、住居所及工作變動等壓力，現行保護令一年以下之效期，對於穩定部分被害人身心及生活之期間確實過短，爰延長保護令效期已為多方共識；且實務上常有被害人因擔心遭加害人報復等因素致未聲請延長保護令。為周延被害人保護，俾確保被害人權益，爰提案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第一項通常保護令效期為二年以下，並修正第二項延長期間，不以一次為限，以及放寬第二項聲請人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n\n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n\n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18","說明":"一、民間團體及地方政府等實務工作人員迭有反映，家庭暴力被害人為脫離受暴環境，往往需面對司法案件、住居所及工作變動等壓力，現行保護令一年以下之效期，對於穩定部分被害人身心及生活之期間確實過短，爰延長保護令效期已為多方共識，經參酌其他國家之經驗，並衡酌我國國情後，修正第一項通常保護令效期為二年以下。並修正第二項延長期間，不以一次為限。\n\n二、倘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就同一聲請事件先後核發不同款次之通常保護令時，可能會造成同一家暴聲請事件之不同款保護令之有效期間長短不一，為避免某些款次之保護令，先核發先失效，造成保護被害人之空窗期，以及須單獨就各款保護令聲請延長之不便，爰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同一聲請案件中先後核發不同款之保護令，其有效期間末日均統一延長至最後核發之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末日，俾利適用。\n\n三、有鑑於實務上常有被害人因擔心遭加害人報復等因素致未聲請延長保護令，為周延被害人保護，爰修正放寬第二項聲請人範圍，俾確保被害人權益。","修正":"第十五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但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先後核發一款或數款保護令時，其先核發各款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末日均延長至最後核發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末日，不受二年期間之限制。\n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不以一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n\n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3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