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3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8人","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暨委員高志鵬等17人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0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21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3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3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400"}],"提案人":["謝國樑","李貴敏"],"連署人":["邱文彥","張嘉郡","蔣乃辛","羅明才","曾巨威","楊玉欣","林德福","王育敏","詹凱臣","江惠貞","蔡正元","簡東明","黃文玲","陳鎮湘","潘維剛","陳淑慧"],"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1"]}],"mtime":"2024-01-19T02:05: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4-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5999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15999","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李貴敏等18人，鑒於私菸具暴利性，引發之走私行為，不僅帶來國民更大的健康危害，也破壞國家稅捐的制度與正確性。為抑制菸品走私猖獗及達成調漲菸捐之目的，似有提高對走私者之刑責處罰與罰金規定之必要；又如果沒有販賣、運輸等相關行為幫助走私者處理走私物品，其亦恐難達成走私者銷售走私物品取得暴利之目的，為抑制菸品走私之猖獗，同時建議對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者亦應科以刑責處罰，並提高其罰金，以抑制菸品走私之猖獗。爰提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將走私者之最低刑責提高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又得併科罰金之下限新臺幣二十萬元與上限新臺幣一千萬元相差過鉅，且與走私獲得之暴利可能也不成比例，併予提高。\n二、第四十七條將販賣、運輸等相關行為之處罰由行政罰的罰鍰提升為刑事罰的刑責並提高其罰金為抑制菸品走私之猖獗。","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n\n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n\n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n\n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2-07-26-修正:53","說明":"一、鑒於私菸具暴利性，引發之走私行為，不僅帶來國民更大的健康危害，也破壞國家稅捐的制度與正確性。為抑制菸品走私猖獗及達成調漲菸捐之目的，乃有提高對走私者之必要。\n\n二、爰建議將走私者之最低刑責提高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又得併科罰金之下限新臺幣二十萬元與上限新臺幣一千萬元相差過鉅，且與走私獲得之暴利可能也不成比例，併予提高。","修正":"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n\n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n\n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n\n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四十七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3-12-16-全文修正:54","說明":"銷售助長走私。沒有運輸、販賣等銷售或幫助處理走私物品之行為，即難達成走私者銷售走私物品取得暴利之目的，是販賣、運輸等相關行為科以刑責處罰並提高其罰金為抑制菸品走私之猖獗。","修正":"第四十七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3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