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3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議案名稱":"「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7/LCEWA01_080417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7/LCEWA01_080417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1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5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400"}],"提案人":["江惠貞","陳碧涵","吳育仁"],"連署人":["盧秀燕","蘇清泉","廖國棟","曾巨威","陳雪生","李貴敏","李桐豪","張嘉郡","楊玉欣","陳鎮湘","蔣乃辛","王育敏","詹凱臣","蔡錦隆","蔡正元","羅淑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9"]}],"mtime":"2024-01-19T02:00: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3","last_time":"2015-0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7","會期":4,"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16007號","laws":["02520"],"提案編號":"962委16007","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陳碧涵、吳育仁等19人，鑒於環境保護刑法規範為目前之國際趨勢，為突顯環境法益保護，落實國際環境刑罰的預防性原則，應針對有致生污染環境危險者亦課以刑責。我國憲法第十條：「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查實務上環境污染與人身法益實害間的因果關係不易證明，又人類生存權乃為憲法所保障，環境的永續經營為國際所認同之理念。爰此，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條文草案，並配合修正草案刪除本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將危險犯概念納入環境保護規範中，另參照「廢棄物清理法」提高罰金，期待以法律規範達成預防環境污染的效果。","說明":"一、環境破壞一般具有廣泛性、嚴重性、難以修復性的特質，以日前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污廢水至後勁溪為例，不僅導致河川水質的污染、破壞河川生態，更影響下游近千公頃的農業灌溉用地，危害人身健康。且研究指出，受重金屬汙染的農地，需要百年的休耕才能將其中的重金屬完全分解。\n二、有鑑於環境破壞所附加的外部成本，即社會需額外負擔環境破壞的損失，應由業者承擔。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環境刑罰部分，罰金刑與「水污染防治法」差異甚大，兩法所保護法益應屬相同，即環境生態的維護及人身法益，故提高「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條文罰金刑，使兩法相符。\n三、環境保護刑罰乃為保障環境法益，係採預防性原則，因此因非法行為而致生污染環境危險及危害人體健康時，即應採取刑責，為國際環境刑法之趨勢。查現行「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需有致人於死、重傷、導致疾病的結果才有刑法適用的可能，且限縮在負責人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未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為前提。這不僅在實務上少見，且環境污染與人身法益實害間的因果關係不易證明，故在有非法排放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導致環境汙染或人體健康危險者，即應處以刑責。","對照表":[{"law_id":"02520","law_name":"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38","說明":"一、環境犯罪原因與傳統人身法益實害間的因果關係不易證明，又環境永續性為人類生存基礎，有非法致損害環境法益之危險時即應受處分。\n\n二、參照「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刑度及罰金，加重本條文罰金刑。","修正":"第三十四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承受水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或有污染環境之虞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排放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n\n二、廢（污）水未經處理逕行排放，致影響水體正常用途者。\n\n三、排放廢（污）水超過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或貯留能力，致影響水體正常用途者。\n\n四、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發生災變，因救災產生大量廢（污）水，未經處理而直接排放者。\n\n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40","說明":"併入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涵攝範圍，爰刪除原條文。","修正":"第三十六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3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