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3070202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1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5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400"}],"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9"]}],"mtime":"2024-01-19T02:05: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5-0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16011號","laws":["02520"],"提案編號":"962委16011","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接連發生不肖廠商偷排有毒事業廢水，不僅污染河川生態與農田，甚至影響周遭居民的身體健康，對世代依存這片土地生存的人民與生態造成嚴重威脅。長久以來台灣以經濟發展掛帥，犧牲環境品質，但企業卻未能善盡社會責任，把該負擔的社會成本外部化，排出的廢水、廢棄物，長年汙染河川與土地，後果由全民來承擔；相較於食品、食油製造廠商的摻偽、造假，高科技大廠排放廢水污染農田、漁塭、河川等地面水體，直接影響農（漁）作物食安問題，這種從源頭毒害台灣的行為，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更大，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無法遏阻不肖廠商，爰參酌刑法公共危險罪之立法例，提案修正「水污染防治法增列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致生危害人體健康及污染環境之危險行為課以刑罰，期有效遏止不肖廠商之污染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20","law_name":"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環境保護刑法規範為目前之國際趨勢，歐盟執委會已於96年2月9日公告環境保護刑法規範指令草案，要求各會員國對廢棄物之違法運輸、非法倒棄或排放有害物質且嚴重傷害者等，加重相關罰責。\n\n三、為貫徹事業排放廢（污）水之行政管理，對於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妥善處理污泥，雖未致死傷，但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危險者，亦應科以刑罰。而危險，可依廢（污）水之性質、毒性含量及清除處理措施及責任等因素考量。爰參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行政刑罰之立法例，增列本條文。\n\n四、本條第一項故意犯部分，依其行為致生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危險者（具體危險犯），或致生死亡或重傷害（加重結果犯），分別以罪責輕重定之。\n\n五、有關本條第二項部分，考量環境污染往往影響深遠，其嚴重者將造成長久且無法回復原有樣貌，更影響多數人身體健康，故參酌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公共危險罪章之立法例，處罰過失犯，另擴及處罰過失危險犯。\n\n六、環境犯罪防制的目的在於保護環境及世代依存環境的人民，故對於未產生死亡及重大傷害結果之行為，僅生危害身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危險之違法行為人，若其主動防止並排除以防止發生重大損害，得予減輕刑責。","修正":"第三十四條之一　（加重污染地面水體之刑罰）\n\n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致污染空氣、土壤、地面水體，致生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危險者，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過失犯前項之罪而致生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危險者，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前兩項規定而於重大損害發生前，主動排除由其引起之危害身體健康及污染環境之危險狀態，得減輕其刑。"},{"現行":"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許可，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41","說明":"一、環境污染往往影響深遠，其嚴重者將造成長久且無法回復原有樣貌，況且地下水體較地面水體整治難度更高，不僅影響農作，更影響多數人身體健康，故同步加重污染地下水體之刑罰，依其行為致生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危險，或致生死亡或重傷害者，分別以罪責輕重定之。並參酌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公共危險罪章之立法例，處罰過失犯，另擴及處罰過失危險犯。\n\n二、環境犯罪防制的目的在於保護環境及世代依存環境的人民，故對於未產生死亡及重大傷害結果之行為，僅生危害身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危險之違法行為人，若其主動防止並排除以防止發生重大損害，得予減輕刑責。","修正":"第三十七條　（加重污染地下水體之刑罰）\n\n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許可，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致生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違反前兩項規定而於重大損害發生前，主動排除由其引起之危害身體健康及污染環境之危險狀態，得減輕其刑。"},{"現行":"第三十九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43","說明":"配合增列第三十四條之一之罰則。","修正":"第三十九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3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