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3070203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議案名稱":"「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6/LCEWA01_080416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6/LCEWA01_080416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0人、委員潘孟安等22人分別擬具「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8070301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4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2人「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3500"}],"提案人":["李俊俋","尤美女","何欣純","楊曜","陳歐珀"],"連署人":["葉宜津","趙天麟","許智傑","柯建銘","吳秉叡","蘇震清","蕭美琴","黃偉哲","李應元","蔡煌瑯","陳明文","邱議瑩","段宜康","陳唐山","管碧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22"}],"mtime":"2024-01-19T02:06: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2-27","last_time":"2014-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6","會期":4,"字號":"院總第8號委員提案第16017號","laws":["01765"],"提案編號":"8委16017","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尤美女、何欣純、楊曜、陳歐珀等20人，鑒於國內外籍配偶人數日益增加，惟其基本之學習權迄今尚未有法律上之保障。是故，以其文化背景，更應屬終身學習制度之適用對象而納入本法規範，爰擬具「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為保障弱勢族群公平受教權益，均以特別規定予以保障。例如，在原住民方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制定原住民族教育法，提供原住民族終身學習課程，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之創新，培育部落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化公民所實施之教育；在身心障礙者方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反觀占我國人口比例日益增高且處於文化經濟多重弱勢之外籍配偶，其基本學習權益迄今未有明文之保障。\n二、查目前內政部和教育部有提出外籍配偶提供的識字教育活動，惟內政部相關課程僅囿於幫助外籍新娘融入台灣社會為目的，欠缺深刻的多元文化教育的內涵，又教育部其著眼點僅在於降低不識字率。易言之，政府推動外籍配偶識字教育之政策，僅以培養基本語言技能，以及提升夫妻溝通和親職教養能力等功能為主，無法增進外籍配偶終身學習之機會，因此，有必要納入終身學習法中，提供外籍配偶更多終身學習機會與資源。","對照表":[{"law_id":"01765","law_name":"終身學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n\n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n\n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law_content_id":"01765:01765:2002-05-31-制定:4","說明":"相較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對於我國人口所占比例日益增高且處於文化經濟多重弱勢的外籍配偶，其基本的學習權迄今尚未有特別法制上的保障。以其特殊處境，更應屬終身學習制度之適用對象而納入本法規範。換言之，現行規範僅針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與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之終身學習加以保障，卻對外籍配偶無相對的規範，實有疏漏而有加強之必要。爰修正第三項。","修正":"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n\n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n\n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外籍配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3070203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