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議案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7/LCEWA01_080417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7/LCEWA01_080417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津鈴","邱志偉"],"連署人":["陳怡潔","薛凌","葉宜津","許智傑","許忠信","鄭天財 Sra Kacaw","許添財","蔣乃辛","何欣純","陳亭妃","吳宜臻","鄭麗君","劉建國","林佳龍","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mtime":"2024-01-19T02:01: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3","last_time":"2014-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7","會期":4,"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16020號","laws":["03718"],"提案編號":"1053委16020","案由":"本院委員葉津鈴、邱志偉等17人，擬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日月光半導體廠，先是K7廠被查獲違法偷排廢水，陸續在K11、K5廠檢查時，又被查獲疑似以暗管偷排廢水之新事證。日月光污染事證明確，對於河川、農地傷害，短期內難以復原。而高雄市政府剛花費37億整治後勁溪，也等於付之一炬。而在發生日月光半導體廠污染事件同時，彰化縣環保單位又相繼查獲小型工廠違法偷排劇毒工業廢水注入地下井。顯示，從國際大廠到工業區個別小廠，不肖業者肆無忌憚的違規行徑，顯然法規罰則太輕，執法力度不足，是關鍵所在。\n二、近年的食安風暴，促使食品衛生管理，把行政罰最高罰款從六十萬上修到一千五百萬，也大幅提高刑責。因此，配合水污染防治法有關罰則，將事業單位偷排有毒廢水的污染環境，長期危害人體健康，比照公共危險罪提高相關罰則，為顧及法律之衡平原則，故一併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罰則，將相關刑責、罰金及罰鍰予以提高。","對照表":[{"law_id":"03718","law_name":"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五項未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或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3718:03718:2010-01-08-全文修正:39","說明":"一、排放有毒廢棄物，未採取緊急措施而致人於死者，目前為比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傷害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未採取緊急措施而致人於死，顯然有殺人之故意，因此比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二、有關罰金部分比照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罰金提高最高為一億元。","修正":"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五項未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或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十三條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3718:03718:2010-01-08-全文修正:40","說明":"一、故意污染土壤，長期影響人體健康，比照刑法公共危險罪第一百七十四條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之罰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最高為一億元。\n\n二、致人於死者，顯然有殺人之故意，因此比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第三十三條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十四條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檢測機構從業人員及第八條、第九條所定評估調查之人員，對於依本法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代表人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提供或檢具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資料為虛偽記載者，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3718:03718:2010-01-08-全文修正:41","說明":"本條係比照刑法第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刑責，然遏止故意污染的惡意行為，將刑期最高提高至五年，罰金提高20倍，最高達二千萬元。","修正":"第三十四條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檢測機構從業人員及第八條、第九條所定評估調查之人員，對於依本法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代表人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提供或檢具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資料為虛偽記載者，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十五條　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3718:03718:2010-01-08-全文修正:42","說明":"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所為之命令，系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拒不遵行，顯然惡性重大，刑責擬提高為五年，並提高罰金。","修正":"第三十五條　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十七條　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未提送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718:03718:2010-01-08-全文修正:44","說明":"罰鍰最高提高為一千五百萬元。","修正":"第三十七條　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未提送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