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議案名稱":"「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7/LCEWA01_080417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7/LCEWA01_080417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1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5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400"}],"提案人":["葉津鈴","邱志偉"],"連署人":["葉宜津","許忠信","陳怡潔","鄭天財 Sra Kacaw","許智傑","許添財","蔣乃辛","薛凌","陳亭妃","何欣純","吳宜臻","鄭麗君","劉建國","林佳龍","李昆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05"],"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9"]}],"mtime":"2024-01-19T02:01: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3","last_time":"2015-0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7","會期":4,"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16021號","laws":["02520"],"提案編號":"962委16021","案由":"本院委員葉津鈴、邱志偉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日月光半導體廠，先是K7廠被查獲違法偷排廢水，陸續在K11、K5廠檢查時，又被查獲疑似以暗管偷排廢水之新事證。日月光污染事證明確，對於河川、農地傷害，短期內難以復原。而高雄市政府剛花費37億整治後勁溪，也等於付之一炬。事業單位為牟取利潤，傷害台灣水資源及土地，可說是人神共憤。\n二、然而，水污染防治法中之行政罰，最高罰則只有新臺幣六十萬元，對於年營業額二千多億的國際大廠，根本不看在眼裡。而在發生日月光半導體廠污染事件同時，彰化縣環保單位又相繼查獲小型工廠違法偷排劇毒工業廢水進入河川。顯示，從國際大廠到工業區個別小廠，不肖業者肆無忌憚的違規行徑，顯然法規罰則太輕，執法力度不足，是關鍵所在。\n三、近年的食安風暴，促使食品衛生管理，把行政罰最高罰款從六十萬上修到一千五百萬。相對之下，水污染防治法行政罰則最高六十萬元也是一個笑話。嚴刑重罰，固然不能保證此後就能杜絕污染，然而連重罰都沒有，就是政府姑息不肖業者，變相鼓勵環境污染。因此，事業單位偷排有毒廢水的污染環境，長期危害人體健康，擬比照公共危險罪處分，將水污染防治法中有關事業單位之刑責、罰金及罰鍰予以提高。","對照表":[{"law_id":"02520","law_name":"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38","說明":"一、排放有毒廢水，未採取緊急措施而致人於死者，目前為比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傷害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未採取緊急措施而致人於死，顯然有殺人之故意，因此比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二、有關罰金部分比照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罰金提高最高為一億元。","修正":"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39","說明":"本條係比照刑法第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刑責，然為提高事業單位對於廢水處理之要求，將刑期最高提高至五年，罰金提高20倍，最高達二千萬元。","修正":"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十六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40","說明":"一、原條文規定，無排放許可且排放有毒廢水，科以負責人刑責，然為遏止事業無照排放有毒廢水，比照刑法公共危險罪第一百七十四條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之罰則，處負責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最高為一億元。\n\n二、無排放許可而排放有廢水，如為無有害物質，維持原罰則之規定。","修正":"第三十六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排放廢水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n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許可，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41","說明":"事業未經許可將有毒廢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比照刑法公共危險罪第一百七十五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最高為一億元。","修正":"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許可，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十八條　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42","說明":"一、事業違法排放廢水被勒令停工或停業，若繼續營運顯然目無法紀，因此，刑責提高至最高五年，罰金最高五千萬。\n\n二、為避免員工能夠確實遵守停工及停業命令，不遵行主管機關所為命令者因此，刑責與負責人相同，以收遏止之效。","修正":"第三十八條　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n\n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7-11-27-修正:44","說明":"事業為節省污水處理成本，常有違規之舉，在於罰鍰太輕，不成比例所致。因此，將行政罰鍰提高至五千萬，且可按日連續處罰，以期達到重罰的遏止效力。","修正":"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n\n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