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0人","議案名稱":"「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7/LCEWA01_080417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7/LCEWA01_080417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明才","廖正井","楊瓊瓔"],"連署人":["曾巨威","李貴敏","呂學樟","陳根德","蘇清泉","簡東明","吳育仁","江惠貞","陳鎮湘","邱文彥","馬文君","陳超明","詹凱臣","王廷升","王進士","張嘉郡","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mtime":"2024-01-19T02:01: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3","last_time":"2014-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7","會期":4,"字號":"院總第248號委員提案第16022號","laws":["01161"],"提案編號":"248委16022","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廖正井、楊瓊瓔等20人，鑒於中國大陸批准設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至於正式掛牌運作，前後不過兩個月。而台灣目前討論的自由經濟示範區，不過亦為「特定區」的概念之一，延宕至今特別條例仍未定案，此外是否需要專法規範尚有討論空間。如以時效性為考量，則以現存之都市計劃法輔以中央與地方政府核定之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亦為可行方案。爰此，本席特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七條，特定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擬訂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此外，亦可作為地方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籌措之管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3年8月，中國大陸正式批准設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為核心，輔之以機場保稅區和洋山港臨港新城，為中國大陸試行政府職能轉變、金融制度、貿易服務、外商投資和稅收政策等多項改革措施，並將推動上海轉口、離岸業務的發展。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由貿易區即正式掛牌成立。反觀目前台灣討論的自由經濟示範區，不過亦為「特定區」的概念之一，是否需要專法規範尚有討論空間。如以時效性為考量，則以現存之都市計劃法輔以中央與地方政府核定之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亦為可行方案之一。\n二、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其籌措之款項，列有都市建設捐之收入。同法條第二項規定，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惟自民國62年9月6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以來，迄未制定都市建設捐徵收條例，因而都市建設捐未曾開徵。\n三、此外，特定區的設定多為中央政府發動，諸如高鐵車站特定區、桃園航空城特定區等，地方政府未必有足夠的經費得以配合中央政府實施。爰此，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政府擬訂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配合各該特定區設定之法源與相關法規，於可行之範圍內予以地方政府籌措經費之管道。\n四、以桃園航空城特定區為例，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附近回饋作業。二、前條噪音防制費，應作為機場附近航空噪音防制工作之用。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如若於都市計劃法第七十七條即賦予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擬訂地方建設辦法之權限，則或將無須由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專法處理。\n五、爰此，本席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七條，特定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擬訂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此外，亦可作為地方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籌措之管道。","對照表":[{"law_id":"01161","law_name":"都市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籌措之：\n\n一、編列年度預算。\n\n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n\n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n\n四、私人團體之捐獻。\n\n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n\n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n\n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n\n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161:01161:2002-11-19-修正:88","說明":"新增第八款，鑒於中國大陸批准設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至於正式掛牌運作，前後不過兩個月。而台灣目前討論的自由經濟示範區，不過亦為「特定區」的概念之一，延宕至今特別條例仍未定案，此外是否需要專法規範尚有討論空間。如以時效性為考量，則以現存之都市計劃法輔以中央與地方政府核定之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亦為可行方案。爰此，提案修正第七十七條，特定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擬訂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此外，亦可作為地方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籌措之管道。","修正":"第七十七條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下列各款籌措之：\n\n一、編列年度預算。\n\n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n\n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n\n四、私人團體之捐獻。\n\n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n\n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n\n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n\n八、特定區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擬訂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n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