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4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議案名稱":"「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7/LCEWA01_080417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7/LCEWA01_080417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明才"],"連署人":["李貴敏","呂學樟","簡東明","江惠貞","陳超明","吳育仁","蘇清泉","廖正井","陳鎮湘","馬文君","林明溱","楊瓊瓔","蔡正元","詹凱臣","王廷升","王進士","張嘉郡","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mtime":"2024-01-19T02:01: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3","last_time":"2014-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7","會期":4,"字號":"院總第709號委員提案第16023號","laws":["01164"],"提案編號":"709委16023","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鑒於新店溪青潭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包含新北市烏來區、坪林區全部、及新店區、石碇區、雙溪區部分，面積達717平方公里，同時又依都市計劃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在雙重法律限制下，居民所得到的回饋與補償卻和其他保護區一致，未免有失公允，是以相關法條應有檢討空間。爰此，本席特提案修正「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三，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時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擬訂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店溪青潭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包含新北市烏來區、坪林區全部、及新店區、石碇區、雙溪區部分，面積達717平方公里，約佔新北市面積三分之一，同時又依都市計劃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因為都市計畫法規定，在水源特定區內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受到的限制遠多於自來水法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的限制與管制。\n二、在自來水法修正後，全國統一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每度0.5元，主要使用在保護區內受限者補償之用途，以及相關保育工作。然而對於保護區同時受到都市計畫法之水源特定區相關的限制，在雙重法律限制下，所得到的回饋與補償卻和其他保護區一致，未免有失公允，是以相關法條應有檢討空間。\n三、爰此，由於特定區之法源依據為都市計畫法，除一併討論都市計劃法有關籌措經費之方式外，對於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等細項，委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地方政府進行討論，訂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對照表":[{"law_id":"01164","law_name":"自來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三　水資源相關基金應依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分別設置專戶，各專戶並設置運用小組管理運用。專戶運用小組成員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水質水量保護區與其用水地區地方主管機關、民意機關代表、居民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設置要點由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委員會定之。\n\n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其專戶運用小組居民代表成員，應依比例由原住民居民代表擔任；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應依比例運用於原住民族地區。\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前，附徵之水源特定區協助地方建設費用，於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前，繼續於水價外附徵；其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繼續適用。\n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後，原依本法附徵之水源特定區協助地方建設費用，納入水源特定區專戶管理運用。","law_content_id":"01164:01164:2005-04-29-修正:16","說明":"一、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時又依都市計劃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在雙重法律限制下，居民所得到的回饋與補償卻和其他保護區一致，未免有失公允。爰此，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時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擬訂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n\n二、「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業於民國95年廢止。","修正":"第十二條之三　水資源相關基金應依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分別設置專戶，各專戶並設置運用小組管理運用。專戶運用小組成員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水質水量保護區與其用水地區地方主管機關、民意機關代表、居民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設置要點由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委員會定之。\n\n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其專戶運用小組居民代表成員，應依比例由原住民居民代表擔任；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應依比例運用於原住民族地區。\n\n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七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擬訂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n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後，原依本法附徵之水源特定區協助地方建設費用，納入水源特定區專戶管理運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