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8/LCEWA01_080418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8/LCEWA01_080418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忠信","趙天麟","林佳龍","陳節如","邱志偉"],"連署人":["吳宜臻","林淑芬","黃偉哲","何欣純","李應元","李昆澤","蘇震清","李俊俋","吳秉叡","尤美女","蕭美琴","管碧玲","陳其邁","邱文彥","潘孟安","王廷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6"}],"mtime":"2024-01-19T01:58: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9","last_time":"2014-0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8","會期":4,"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16036號","laws":["02519"],"提案編號":"970委16036","案由":"本院委員許忠信、趙天麟、林佳龍、陳節如、邱志偉等21人，有鑑於知名企業未能確實負起企業社會責任，反成為環境污染之源，然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其生嚇阻作用，為求事業及其貸與人確實重視社會責任及環保問題，爰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則並納入貸與人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際知名企業未顧及企業社會責任反成為環境污染製造者，然事業追求獲利應兼顧環境正義，並致力於研發環境友善生產技術，鑑於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造成污染之事業生嚇阻作用，成為變相鼓勵污染之行為。針對事業對環境所造成之污染，以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為罰鍰，蓄意者處以等同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三倍之懲罰性罰鍰。\n二、貸與人責任（lender’s liability）乃由於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為擴大環境責任主體範圍，金融機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者負連帶責任。以求金融機構協助事業於創造利潤同時監督企業對於社會應有的責任。","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n\n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60","說明":"一、鑑於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造成污染事業生嚇阻作用，反而成為變相鼓勵污染之行為。為防止企業成為污染環境之源，應以等同事業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為其罰鍰，蓄意者處以等同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三倍之懲罰性罰鍰。\n\n二、貸與人責任乃由於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為擴大環境責任主體範圍，金融機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者負連帶責任。以求金融機構協助事業於創造利潤同時監督企業對於社會應有的責任。","修正":"第五十六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n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n\n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n\n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負連帶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