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議案名稱":"「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8/LCEWA01_08041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8/LCEWA01_08041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1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5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400"}],"提案人":["許忠信","趙天麟","林佳龍","陳節如","邱志偉"],"連署人":["林淑芬","吳宜臻","管碧玲","潘孟安","尤美女","黃偉哲","何欣純","李應元","李昆澤","蘇震清","邱文彥","陳其邁","李俊俋","王廷升","吳秉叡","蕭美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05"],"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9"]}],"mtime":"2024-01-19T01:58: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9","last_time":"2015-0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8","會期":4,"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16037號","laws":["02520"],"提案編號":"962委16037","案由":"本院委員許忠信、趙天麟、林佳龍、陳節如、邱志偉等21人，有鑑於日月光違規排放工業廢水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罔顧企業社會責任。而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造成污染事業生嚇阻作用，為求企業及其貸與人確實重視社會責任及環保問題，爰提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則並納入貸與人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際知名半導體製造商日月光，未顧及企業社會責任反而違規排放有毒工業廢水，造成河川以及其下游農田之嚴重污染，徹底摧毀河川整治成果。事業追求獲利應兼顧環境正義，並致力於研發環境友善生產技術，而非反成為破壞環境之源。\n二、然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造成污染事業生嚇阻作用，成為變相鼓勵污染之行為。針對事業對環境所造成之污染，以等同事業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為其罰鍰，蓄意者處以等同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三倍之懲罰性罰鍰。（第一項修正）\n三、貸與人責任（lender's liability）乃由於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為擴大環境責任主體範圍，金融機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者負連帶責任。以求金融機構協助事業於創造利潤同時監督企業對於社會應有的責任。（第三項新增）","對照表":[{"law_id":"02520","law_name":"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n\n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7-11-27-修正:44","說明":"一、鑑於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造成污染事業生嚇阻作用，反而成為變相鼓勵污染之行為。針對事業對環境所造成之污染，以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為其罰鍰，蓄意者處以等同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三倍之懲罰性罰鍰。\n\n二、貸與人責任乃由於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為擴大環境責任主體範圍，金融機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者負連責任。以求金融機構協助事業於創造利潤同時監督企業對於社會應有的責任。","修正":"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n\n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n\n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負連帶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