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27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3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add/08/04/17/LCEWA01_080417_000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add/08/04/17/LCEWA01_080417_000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潘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0400"}],"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張慶忠","徐少萍","陳學聖","廖國棟","廖正井","王進士","林德福","林鴻池","王育敏","盧嘉辰","江啟臣","江惠貞","吳育仁","陳碧涵","陳鎮湘","王廷升","陳淑慧","陳超明","顏寬恒","呂學樟","王惠美","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會期":"08-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3","2014-01-07"],"會議代碼":"院會-8-4-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6"}],"mtime":"2024-01-19T02:02: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3","last_time":"2015-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7","會期":4,"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16040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16040","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3人，有鑑於家事事件法已制定，同時配合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成立，宜予增列少年及家事法院適用之規定；並為了保障被害人之隱私及人身安全，宜予增列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時，得採保護與隔離措施之規定，爰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14","說明":"為配合家事事件法之規定，修正第一項明定由地方法院管轄，同時配合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成立，增列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適用。","修正":"第十一條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n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現行":"第十九條　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22","說明":"配合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成立，增列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適用。","修正":"第十九條　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n\n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現行":"第二十條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n\n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23","說明":"一、保護令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四項第十三款之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依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適用該法第四編之規定。故關於保護令之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應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家事非訟程序之相關規定處理，爰配合修正現行第二項並移列為第一項。\n\n二、依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家事非訟程序所為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為免保護令之裁定於抗告中停止效力，爰於第二項增列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之規定。","修正":"第二十條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n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現行":"第三十六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41","說明":"為強化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之保護與隔離措施，以確保被害人隱私及人身安全，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三十六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n\n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之保護及隔離措施。"},{"現行":"第三十七條　對於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所為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或判決書，應送達於被害人。","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42","說明":"家庭暴力事件之司法文書亦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爰予納入以臻周延。","修正":"第三十七條　對於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所為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或判決書，應送達於被害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2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