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3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7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8/LCEWA01_080418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8/LCEWA01_080418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2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09070200400"}],"提案人":["葉宜津"],"連署人":["蔡其昌","李俊俋","劉建國","陳節如","許添財","許智傑","陳歐珀","鄭麗君","蔡煌瑯","吳秉叡","高志鵬","邱議瑩","趙天麟","段宜康","陳明文","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2"]}],"mtime":"2024-01-19T01:58: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9","last_time":"2015-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8","會期":4,"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19045號","laws":["02519"],"提案編號":"970委19045","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7人，因目前汽車行車執照已免換發，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之規定已失去行政罰效果，故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汽車未定期檢驗之規定，爰提案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n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n\n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及停止檢驗等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43","說明":"一、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n\n二、由於目前汽車行照已免換發，故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第一項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已無行政罰效果。\n\n三、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汽車未定期檢驗之效果，對於第一項為修正，並酌作文字更動。","修正":"第四十條　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之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逾期一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未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n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n\n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及停止檢驗等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3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