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3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議案名稱":"「警察服制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8/LCEWA01_080418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8/LCEWA01_080418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葉宜津","田秋堇","陳歐珀","蘇震清","陳亭妃"],"連署人":["吳秉叡","劉建國","高志鵬","黃偉哲","柯建銘","鄭麗君","許添財","許智傑","邱議瑩","陳節如","蔡煌瑯","趙天麟","陳明文","段宜康","李應元","陳其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mtime":"2024-01-19T01:59: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9","last_time":"2014-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8","會期":4,"字號":"院總第1000號委員提案第16047號","laws":["01169"],"提案編號":"1000委16047","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葉宜津、田秋堇、陳歐珀、蘇震清、陳亭妃等22人，鑒於隨著男女平權觀念及維護各種治安狀況等需求，女性擔任警察人員已成為全球先進國家之趨勢。截至102年11月止，我國女性警察人員為4259人，預計女性進入警察機關服務之人數將日益增加。惟女性警察人員於懷孕期間如繼續穿著制服，不但未考慮其生理狀況，而且現行服制未符合性別差異之設計，明顯悖離保障婦女權益為國際人權之主流價值。為落實性別平等及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情形，爰擬具「警察服制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包含我國在內，已有187個國家簽署加入。此外，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亦有明文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二、截至102年11月止，我國女性警察人員為4259人，預計女性進入警察機關服務之人數將日益增加。查現行警察制服未考量女性懷孕期間之生理因素，實有必要重新檢討，惟若重新全面檢視並設計新式制服，其服制設計所需時間過長，且徒增政府財政支出卻產生效果不彰情形，爰提案增列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之一，女性警察人員在懷孕期間，上級長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穿著自備服裝，以符合女性生理需求。","對照表":[{"law_id":"01169","law_name":"警察服制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警察服制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隨著男女平權觀念及維護各種治安狀況，女性擔任警察人員已成為全球各國的趨勢。截至102年11月止，我國女性警察人員為4259人，預計女性進入警察機關服務之人數將日益增加。\n\n三、鑒於保障婦女權益業已成為國際人權主流價值，因此，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前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完成批准手續。\n\n四、查現行警察制服未考量女性懷孕期間之生理因素予以特別設計，實有必要重新檢討，惟若重新全面檢視並設計新式制服，其服制設計所需時間過長，且徒增政府財政支出卻又產生效果不彰情形，爰增列女性警察人員在懷孕期間，上級長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女性警察人員穿著自備服裝，以符合女性生理需求。","增訂":"第四條之一　懷孕之警察人員，經上級長官核准，得穿著適宜服裝。上級長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3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