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230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8/LCEWA01_080418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8/LCEWA01_080418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蘇震清","葉宜津","陳亭妃","陳歐珀","田秋堇"],"連署人":["吳秉叡","劉建國","高志鵬","黃偉哲","柯建銘","鄭麗君","許智傑","許添財","邱議瑩","陳節如","趙天麟","陳明文","李應元","段宜康","蔡煌瑯","陳其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mtime":"2024-01-19T01:59: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9","last_time":"2014-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8","會期":4,"字號":"院總第1431號委員提案第16049號","laws":["01446"],"提案編號":"1431委16049","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蘇震清、葉宜津、陳亭妃、陳歐珀、田秋堇等22人，鑒於隨著男女平權觀念及志願役需求等因素，女性志願從軍已成為全球先進國家之趨勢。截至一○一年止，我國女性軍職人員大約為一萬六千人，預計女性進入軍中擔任保家衛國人數將日益增加。惟現役軍人於懷孕期間如繼續穿著制服，不但未考慮其生理狀況，而且明顯悖離保障婦女權益為國際人權之主流價值。為落實性別平等及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情形，爰擬具「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7個國家簽署加入，當然包括我國在內。此外，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二、查為落實性別平等，現役軍人懷孕從今年起雖有統一訂製孕婦專用軍職服制，惟其服制設計所需時間過長、女性軍職人員對於新式服裝接受度不高，再加上政府財政困難，是以，增列女性官兵在懷孕期間經上級長官核准後，可穿著自備服裝，以符合女性生理需求。","對照表":[{"law_id":"01446","law_name":"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現役軍人服用之制服，分下列三種：\n\n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n\n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n\n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n\n現役軍人服用制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n\n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n\n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說明":"一、增訂第五項。\n\n二、隨著男女平權觀念及軍中人力需求等因素，女性志願從軍已成為全球各國的趨勢。截至一○一年止，我國女性軍職人員大約為一萬六千人預計將來會更多女性進入軍中擔任保家衛國角色。\n\n三、鑒於保障婦女權益業已成為國際人權主流價值，因此，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前經本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完成批准手續。\n\n四、查為落實性別平等，現役軍人懷孕從今年起雖有統一訂製孕婦專用軍職服制，惟其服制設計所需時間過長、女性軍職人員對於新式服裝接受度不高，再加上政府財政困難，爰此，為提升我國性別人權標準，增訂第五項規定。","修正":"第二條　現役軍人服用之制服，分下列三種：\n\n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n\n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n\n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n\n現役軍人服用制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n\n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n\n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n\n懷孕之現役軍人，經上級長官核准，得穿著適宜服裝。上級長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230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