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10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6人","議案名稱":"「企業併購法第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8/LCEWA01_080418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8/LCEWA01_080418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等24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法第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511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2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4人「企業併購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企業併購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0600"}],"提案人":["吳育仁"],"連署人":["呂玉玲","馬文君","詹凱臣","林明溱","張嘉郡","徐少萍","陳鎮湘","楊玉欣","紀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陳雪生","簡東明","蔡正元","蘇清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8-7-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7-19-10"}],"mtime":"2024-01-19T01:59: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9","last_time":"2015-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8","會期":4,"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16057號","laws":["08107"],"提案編號":"618委16057","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6人，鑒於我國企業併購多關注經營權移轉、降低經營成本與股價波動問題，而遭解僱勞工之權益常被忽略。現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之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滿足特定條件者，得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旨在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為釐清兩法競合問題，並保障企業併購後受大量解僱之勞工，爰擬具「企業併購法第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二條，公司之併購於本法未規定者，納入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另於第十七條增訂第二項，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其人數及比例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我國企業併購多關注經營權移轉、降低經營成本與股價波動問題，而遭解僱勞工之權益常被忽略。據經濟部資料顯示，2002年至2013年共有2000多件企業併購案，當國內與跨國企業合併時，有許多做法都和國際不同調，容易導致時間和成本受到影響，而這2000多件企業併購案中，其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所受影響勞工家庭，都受到衝擊。\n二、未來企業併購法制之調整，著重在「兄弟公司間之簡易合併」、「非對稱式股份轉換」、「母子公司間之簡易股份轉換」、「非對稱式分割」、「母子公司間之簡易分割」等5種情況，進行簡化併購程序，並增加併購的彈性與效率。企業併購將更趨頻繁，併購後導致大量勞工解僱，亦應配合修正勞工保障條文，釐清兩法競合問題，以提高對勞工的保護適用。\n三、現行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所稱之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旨在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n四、為釐清兩法競合問題，並保障企業併購後受大量解僱之勞工。爰擬具「企業併購法第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二條，公司之併購於本法未規定者，納入適用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之規定；另於第十七條增訂第二項，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其人數及比例符合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對照表":[{"law_id":"08107","law_name":"企業併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企業併購法第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n\n金融機構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二法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8107:08107:2002-01-15-制定:3","說明":"鑒於我國企業併購多關注經營權移轉、降低經營成本與股價波動問題，而遭解僱勞工之權益常被忽略。現行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所稱之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滿足特定條件者，得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旨在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爰增訂將公司之併購於本法未規定者，納入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修正":"第二條　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n\n金融機構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二法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現行":"第十七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law_content_id":"08107:08107:2004-04-16-修正:18","說明":"未來企業併購法制調整，企業併購將更趨頻繁，併購後導致大量勞工解僱，亦應配合修正勞工保障條文，並釐清兩法競合問題，以提高對勞工的保護適用。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其人數及比例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修正":"第十七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n\n前項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其人數及比例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10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