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10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6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8/LCEWA01_080418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8/LCEWA01_080418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6人、委員林國正等20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7人、委員李桐豪等23人、委員劉建國等20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4人、委員吳育仁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1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1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3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國正等20人「就業服務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7人「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3人「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2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4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3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7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23070200100"}],"提案人":["吳育仁"],"連署人":["呂學樟","曾巨威","蔣乃辛","羅明才","陳鎮湘","楊玉欣","盧秀燕","簡東明","孔文吉","詹凱臣","林明溱","紀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蘇清泉","盧嘉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14"]}],"mtime":"2024-01-19T01:59: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9","last_time":"2015-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8","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6060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6060","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6人，鑒於近年世界區域經濟快速整合，國際之間不斷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因應貿易自由化趨勢，我國產業亦面臨機會與挑戰，有關單位除提供振興輔導、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等策略外，針對受衝擊之產業勞工，勞政單位應提供就業保險，並規劃勞工就業協助措施，提供就業安全保障。爰此，本席等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一項增列第七款關廠歇業失業者及第八款因貿易自由化致失業者，主管機關應對此類自願就業人員，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我國經濟發展高度仰賴對外貿易，貿易自由化係政府主要政策方向，台灣雖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因杜哈回合談判破裂，各國紛紛轉向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尤因東亞區域經濟整合趨勢影響，區域內大部分產品關稅降低，不利我國產品競爭力，加上貿易轉移效果，將嚴重衝擊我國經濟發展及國民就業。\n二、為因應區域經濟整合趨勢，我國亦加強與各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面對市場開放，我國產業轉型將是嚴峻挑戰。目前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產業依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程度分為加強輔導型、受衝擊、受損及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4種，另有關單位提供振興輔導、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等策略，對於受衝擊的產業勞工，亦應要有積極保障，包括提供就業保險，規劃勞工就業協助等就業安全保障措施。\n三、另，我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為我國勞工最弱勢的一群，關廠歇業問題會延燒十多年，原因之一是當初政府未確實執行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以致現今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求助無門，為償債而身心俱疲，主管機關除訂定關廠歇業經濟困難勞工紓困補貼實施要點，業應促主管機關針對自願就業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訂定計畫，促進就業或給予社會救助。\n四、為積極保障弱勢勞工，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一項增列第七款關廠歇業失業者及第八款因貿易自由化致失業者，主管機關應對此類自願就業人員，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五、原第七款款次遞移至第九款。","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9-04-21-修正:27","說明":"一、鑒於我國經濟發展高度仰賴對外貿易，貿易自由化係政府主要政策方向，台灣雖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因杜哈回合談判破裂，各國紛紛轉向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尤其因東亞區域經濟整合趨勢影響，區域內大部分產品關稅降低，不利我國產品競爭力，加上貿易轉移效果，將嚴重衝擊我國經濟發展及國民就業。\n\n二、為因應區域經濟整合趨勢，我國亦加強與各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面對市場開放，我國產業轉型將是嚴峻挑戰。目前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產業依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程度分為加強輔導型、受衝擊、受損及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4種，另有關單位提供振興輔導、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等策略，對於受衝擊的產業勞工，亦應要有積極保障，包括提供就業保險，規劃勞工就業協助等就業安全保障措施。\n\n三、另，我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為我國勞工最弱勢的一群，關廠歇業問題會延燒十多年，原因之一是當初政府未確實執行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以致現今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求助無門，為償債而身心俱疲，主管機關除訂定關廠歇業經濟困難勞工紓困補貼實施要點，業應促主管機關針對自願就業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訂定計畫，促進就業或給予社會救助。\n\n四、為積極保障弱勢勞工，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第七款關廠歇業失業者及第八款因貿易自由化致失業者，主管機關應對此類自願就業人員，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五、原第七款款次遞移至第九款。","修正":"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關廠歇業失業者。\n八、因貿易自由化致失業者。\n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10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