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102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進士等21人","議案名稱":"「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8/LCEWA01_080418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8/LCEWA01_080418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進士"],"連署人":["盧嘉辰","江惠貞","顏寬恒","鄭天財 Sra Kacaw","張慶忠","陳淑慧","陳碧涵","王廷升","王惠美","簡東明","鄭汝芬","陳超明","吳育仁","高金素梅","呂學樟","江啟臣","陳鎮湘","詹凱臣","廖國棟","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mtime":"2024-01-19T01:59: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9","last_time":"2014-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8","會期":4,"字號":"院總第56號委員提案第16063號","laws":["01509"],"提案編號":"56委16063","案由":"本院委員王進士等21人，鑒於歷年來我國稅捐執行機關稽查台灣各工業區，查出多起逃漏稅之事件，致使政府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並提出檢舉獎金以提高檢舉人之意願。如今因為高額之獎金，及各種商業攻擊行為，導致出現許多浮濫檢舉之情況。讓許多正常經營之商家雖誠實納稅，卻也遭受匿名檢舉造成商譽受損及其他衍生成本之損失，實不利我國經濟發展。爰此，本席擬具「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檢舉人獲得獎金予以節制，一方面避免浮濫檢舉，另一方面亦維持相當之獎金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自民國四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公佈至今實施良久，惟經過五十年之施行顯已喪失當初之立法意旨，無法與時俱進，隨著社會型態之變遷，檢舉獎金演變成職業檢舉人挾怨報復之工具，確有重新檢討檢舉制度之必要。\n二、檢舉獎金之設置原為促進大眾遵守法規，卻反讓獎金蟑螂恣意檢舉以賺取獎金之用，造成查緝人員之負擔，甚至有擾民及違法的情事發生，已完全違背當初之立法精神。\n三、目前政府財政相當窘迫，若對於檢舉人獲得獎金予以節制，將能充實國庫並杜絕浮濫檢舉之亂象，爰提出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修正草案，減少部分違法情事致使合法商家之商譽遭受毀損，另一方面亦同時保存檢舉不法之誘因。","對照表":[{"law_id":"01509","law_name":"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n\n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law_content_id":"01509:01509:2004-04-09-修正:3","說明":"一、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自民國四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公佈至今實施良久，惟經過五十年之施行顯已喪失當初之立法意旨，無法與時俱進，隨著社會型態之變遷，檢舉獎金演變成職業檢舉人挾怨報復之工具，確有重新檢討檢舉制度之必要。\n\n二、檢舉獎金之設置原為促進大眾遵守法規，卻造成獎金蟑螂循此作為報復工具，反而造成查緝人員之負擔，甚至有擾民及違法的情事發生。\n\n三、目前政府財政已相當困難，對於檢舉人獲得獎金予以節制，將能充實國庫並杜絕浮濫檢舉之亂象，另一方面亦尚能保持檢舉不法之誘因，爰提出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修正草案，減少部分違法情事致使合法商家之商譽遭受毀損。","修正":"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n\n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五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10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