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102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2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8/LCEWA01_080418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8/LCEWA01_080418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文彥","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廖國棟","紀國棟","楊玉欣"],"連署人":["王廷升","徐耀昌","李慶華","陳超明","吳育仁","鄭汝芬","呂玉玲","張慶忠","吳育昇","陳鎮湘","王進士","蔣乃辛","王育敏","廖正井","王惠美","蕭美琴","徐少萍","李貴敏","江惠貞","賴士葆","陳淑慧","林明溱","羅明才","黃志雄","陳學聖"],"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mtime":"2024-01-19T01:59: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9","last_time":"2014-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8","會期":4,"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6065號","laws":["01075"],"提案編號":"1722委16065","案由":"本院委員邱文彥、孔文吉、鄭天財、簡東明、廖國棟、紀國棟、楊玉欣等32人，鑑於台灣原住民族的宗教信仰、歲時祭儀、語言及文化等有形或無形的文化遺產，其重要性與獨特性，是全世界人類重要的文化資產，值得國家更加的重視與保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對於「永續發展」之定義亦已納入「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足見保存原住民文化當為我國永續發展不可或缺之一環。台灣原住民族族群及部落眾多，各具特色，文化極為珍貴而多樣；惟近年來社會與經濟發展，使原住民文化面臨快速流失的危機，亟待大力保護。今值行政院組織改造之際，除強化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公權力外，為呼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規定：「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以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精神，允宜設置國家級之行政法人研究機構「文化發展研究所」。爰擬提出「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75","law_name":"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研究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研究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一、文化發展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n\n二、原住民族文化在台灣有珍貴性及其獨特性，隨著文化流失日增的危機，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傳統知識、傳統智慧創作、文化創意產業保存、、原住民傳統水土領域之研究、全國原住民族地區文物（化）館活化計畫之推展，以及國際合作交流等工作之研究和發展，已刻不容緩，允宜設置行政法人之發展研究機構，以集聚專業人才，投入原住民文化之研究、保存及發展。","增訂":"第一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族文化之調查、研究、保存、推廣及發展業務，特設文化發展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說明":"一、本所之權限職掌。\n\n二、呼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規定：「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以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精神，明定原住民傳統領域、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保存、人才培育及合作交流等為本所重要掌理事項。","增訂":"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自然資源與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調查、研究、保存、推廣及發展。\n\n二、原住民族宗教、祭儀、語文、節慶、藝術、音樂及舞蹈等無形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保存、推廣及發展。\n\n三、原住民族文物、圖書、影音等資料之數位化與加值化之研究、調查、規劃、資訊系統建置保存及推廣運用。\n\n四、原住民族傳統技藝、藝術環境、藝術教育之調查、研究、規劃、保存及推廣。\n\n五、原住民族工藝產業之規劃、開發、輔導及推廣。\n\n六、原住民族地區文物（化）館之營運諮詢輔導、館際整合及交流合作。\n\n七、原住民族文化保存法政制度及人才培育之研究、規劃及推動。\n\n八、原住民文化與相關事務之國際參與及合作。\n\n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研究及發展事項。"},{"說明":"一、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n\n二、本條所稱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係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增訂":"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說明":"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增訂":"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為保障本所組織調整現職人員及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之工作權益保障事項規定。","增訂":"第七條　因本所組織調整現職人員及隨同業務移撥人員工作權益保障事項，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辦理。"},{"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102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