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106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8/LCEWA01_080418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8/LCEWA01_080418_000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分別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9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3000"}],"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1:52: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1-09","last_time":"2014-03-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8-4-18","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6號政府提案第14846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政14846","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4-01-02-全文修正:3","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改制，修正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二十三條　國內發生流行疫情時，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於傳染病防治之必要下，應切實禁止從事飼養、宰殺、販賣、贈與、棄置，並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n\n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必要，對於有媒介傳染病之虞之動物，準用前項禁止、處置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7-06-14-全文修正:26","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為防範可能嚴重影響國民健康之人畜共通動物傳染病，爰增訂第三項，對發生重大人畜共通動物傳染病之動物，中央主管機關應商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通報、撲殺及補償等防治規定為必要之處置，以利防疫時效性，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人民財產權。","修正":"第二十三條　國內發生流行疫情時，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於傳染病防治之必要下，應切實禁止從事飼養、宰殺、販賣、贈與、棄置，並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n\n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必要，對於有媒介傳染病之虞之動物，準用前項禁止、處置之規定。\n\n為防治傳染病之必要，對發生重大人畜共通動物傳染病之動物，中央主管機關應商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為必要之處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106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