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22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2/LCEWA01_08050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2/LCEWA01_08050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5070300200"}],"提案人":["潘孟安","蔡其昌"],"連署人":["李俊俋","邱議瑩","鄭麗君","吳秉叡","何欣純","段宜康","高志鵬","李應元","陳節如","許智傑","陳明文","柯建銘","蕭美琴","林淑芬","劉櫂豪","陳唐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3-04"],"會議代碼":"院會-8-5-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1:57: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3-04","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2","會期":5,"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6091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6091","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蔡其昌等18人，為維護勞工族群依就業保險制度請領相關津貼、給付，維持經濟安全之權益，確立照顧弱勢之立法目的，提出「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領津貼、給付之權利及已核撥之津貼或給付，不得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並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津貼之用，以落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給付分為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及眷屬保險費補助；各項給付設計皆係出於被保險人失業、鼓勵再度就業、接受職業訓練、獲准育嬰假時，扶助穩定經濟生活之目的。\n二、本法第二十二條雖規定，請領給付或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實務上卻有被保險人受領之各項給付或津貼，經主管機關核給匯入金融行庫帳戶後，逕遭債權人聲請扣押之情事，致被保險人更陷經濟困境，明顯違背立法目的，屬立法疏失。故提出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明定已受領之各項給付或津貼亦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給付、津貼之用，以落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26","說明":"一、明訂被保險人受領之津貼或給付，亦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n\n二、增列第二項，規定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給付、津貼之用，以落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修正":"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受領各種保險給付、津貼及領取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n\n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給付、津貼之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22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