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22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6人","議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3/LCEWA01_080503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3/LCEWA01_080503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廖國棟","陳碧涵","孔文吉","高金素梅","吳宜臻"],"連署人":["鄭汝芬","賴士葆","羅明才","王惠美","江惠貞","李貴敏","陳超明","李桐豪","陳淑慧","呂玉玲","林德福","蘇清泉","潘維剛","盧嘉辰","吳育仁","廖正井","邱文彥","蔣乃辛","陳學聖"],"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03-07","2014-03-11"],"會議代碼":"院會-8-5-3"},{"會期":"08-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3-07","2014-03-11"],"會議代碼":"院會-8-5-3"}],"mtime":"2024-01-19T01:57: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3-07","last_time":"2014-03-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6097號","laws":["02409"],"提案編號":"1562委16097","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簡東明、廖國棟、陳碧涵、孔文吉、高金素梅、吳宜臻等26人，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偏鄉地區，協助弱勢族群之收視，並增闢原住民族電視台及客家電視台之財源收入，爰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於88年1月15日增訂、2月3日公布施行，明定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提繳金額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惟同為公益目的由政府捐助設立的客家電視台（92年開播）及原住民族電視台（93年開播），卻未被納為捐贈對象，顯然欠缺公平。\n二、查原住民族電視台及客家電視台之年度預算收入，主要係依賴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客家委員會之捐助，以103年為例，原住民族電視台來自原住民族委員會捐助收入為3億多元，客家電視台來自客家委員會捐助收入為4億多元，對照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來自政府捐贈收入為9億元，來自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捐贈為1.09億元，計有10億餘元，可知原住民族電視台及客家電視台之財源收入明顯較為不足。\n三、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偏鄉地區，亦為協助弱勢族群收視有線廣播電視之需，爰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為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同時，修正第三款條文為百分之二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製播公共電視台及客家電視台節目，修正第四款條文為百分之十捐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製播原住民族電視台節目，以增闢原住民族電視台及客家電視台之財源收入。","對照表":[{"law_id":"02409","law_name":"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n\n前項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n\n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n\n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n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n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運用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409: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59","說明":"一、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偏鄉地區，亦為協助弱勢族群收視有線廣播電視之需，故修正第二項第二款。\n\n二、考量原住民族電視台及客家電視台同樣與公共電視台係政府捐助設立的公益性電視台，但財源收入卻較公視明顯不足，為增闢原住民族電視台及客家電視台之財源收入，故修正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修正":"第五十三條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n\n前項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n\n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n\n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n三、百分之二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製播公共電視台及客家電視台節目，其中捐贈客家電視台不得低於百分之十。\n四、百分之十捐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製播原住民族電視台節目。\n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226070200100/details"}